随着《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配套的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电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以下简称
CCER项目)
方法学的公布,绿电/绿证与全国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
碳市场)的衔接问题亟待解决。
在今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
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中,全国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生产的电量被认定为
绿色电力(以下简称绿电),同时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被确定为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
在2012~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主导CCER项目开发的年代,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是CCER项目开发的主力军。相关资料显示,在254个已签发项目中,光伏项目48个,风电项目91个,水电项目32个;在861个备案项目中,光伏项目159个,风电项目328个,水电项目83个。而《管理办法》明确指出,2017年3月14日前获得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项目登记;已获得备案的减排量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使用。这对CCER项目作出了明确的新老划分。
由此可见,除符合新CCER登记申请条件的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电等少数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外,绝大多数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将因为不符合额外性标准(例如存在融资、关键技术等方面的障碍)而无法再开发CCER。
绿电/绿证可否用于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
相比常规化石能源发电,绿电可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具有明显的减排效应。因而,部分企业通过购买绿电/绿证的方式实现自愿减排目标。《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因此,也有
专家建议,绿电/绿证同样可以直接折算减排量后用于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对此,笔者持反对意见。
绿电的
碳减排效应与CCER的
碳减排效益相比,最关键的区别在于是否必须具有额外性。根据国家的制度安排,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是有强制减排义务的。那么,为重点排放单位提供其他替代性减排方式,意味着该替代性减排方式可以产生额外的减排效应,否则重点排放单位的强制减排义务就不能落实到位,国家减排目标也无法实现。虽然CCER符合额外性标准,但为了促使企业自主减排,国家还同时明确CCER的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因此,对于没有额外性要求的绿电/绿证,明显不能直接折算减排量后用于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不然将会导致重点排放单位强制减排义务落空,影响国家减排目标的实现,甚至影响中国碳市场的国际公信力。
绿电/绿证的环境价值如何体现?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政策驱动下,地方政府以及纳入用能管控的重点用能单位都有动力来购买和消费绿电,绿电可以在市场上获得额外收益。
生态环境部在《关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中明确:“通过市场化交易购入使用非化石能源电力的企业,需单独报告该部分电力消费量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绿色电力消费凭证》或直供电力的交易、结算证明,不包括绿色电力证书),对应的排放量暂按全国电网平均碳排放因子进行计算。”在现行用能政策下,地方政府具有促进绿电消费的直接动力,因此,在地方碳市场中,
北京、上海、天津等地均明确碳排放权交易企业可选择将外购绿电单独核算碳排放,外购绿电碳排放因子调整为0。
除上述价值转化模式外,很多企业也会通过购买绿电/绿证抵消其碳排放量,进而实现自愿减排目标。从绿电交易市场来看,此类主体是目前的绿电购买主力。因此,在计算企业范围二排放量时,绿电如何运用成了关键。对直供企业使用且未并入市政电网、企业自发自用(包括并网不上网和余电上网的情况)的非化石能源电量对应的排放量按0计算并无争议。从电量的物理传输来看,我们无法区分网购电量是从哪家电厂或者哪台机组产生的,因而网购电量按照所在电网的平均碳排放因子计算排放量更符合科学。当然,我们也需要考虑绿电/绿证的环境价值体现。因此,对于从电网购买绿电以及对应的绿证后,企业的范围二排放量应该按多少计算,以及在不同市场中多少比例的绿电/绿证可以按照排放量0来计算,都是后续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允许绿电/绿证通过抵销企业范围二排放量,将会对现有碳市场机制产生间接影响,因为这将降低企业的减排动力,可能导致强制减排义务难以实现。因此,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必须慎重考虑绿电/绿证的使用场景和使用比例,在提供绿电项目激励的同时保证全国碳市场平稳运行。
电网排放因子计算时应如何考虑绿电/绿证影响?
电网排放因子的计算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专业问题,本文仅作初步分析。按区域划分,电网排放因子可以分为全国电网、区域电网和省级电网三大类。按使用目的划分,电网排放因子又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用于计算网购电量所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电网排放因子,另一类是用于计算可再生能源发电CCER项目减排量所用的电网基准线排放因子。
如果按照前文所述,企业在购买绿电/绿证后,可以按照排放量0来计算对应电量的范围二排放量。那么,在计算企业网购电力而产生的排放量时,用于计算的电网排放因子中就不应该再考虑此部分绿电所产生的减排效应,否则就是重复计算。因此,绿电/绿证如何运用于范围二排放量计算,会直接影响核算排放量的电网排放因子,进而影响重点排放单位以及其他自愿减排企业所产生的间接排放量以及
履约义务。如果企业从电网购买绿电后都可以按照排放量0来计算排放量,那么电网排放因子将会增加,进而导致现有碳减排机制将会发生重大变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电等项目已申请CCER,在计算全国电网平均碳排放因子时应扣除这些项目对应电量的碳减排效应。
当然,在计算电量边际排放因子时,如果扣除绿电的影响,则会导致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力发电CCER项目的减排量增加。从基准线情景出发,此类项目所发电量替代的应该是区域电网的全网电量,因此,应该使用区域电网全部电量的平均排放因子。此外,从CCER的保守性原则出发,在无法准确计算如何替代时,也应该适用相对保守的区域电网全部电量的平均排放因子。
(作者系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