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的税收管理
2024-06-27 中国税务报 易碳家
近期,国内首例碳排放权交易涉税案开庭,案件涉及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税费负担等内容。随着碳排放权交易的日渐增多,相关涉税问题如何处理值得关注和探讨。
 
为推进 “双碳”目标,我国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允许企业自由参与碳排放权市场交易,以市场“无形的手”调节碳价格,推动企业实现节能减排。随着碳排放权交易的日渐增多,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税收问题逐渐显现。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类型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碳配额(CEA),指政府为完成控排目标,通过免费或拍卖的方式向碳排放重点企业等经营主体分配碳排放配额。若企业实际碳排放量小于碳配额,则可以出售多余的配额,获取节能减排的直接经济利益,提高企业节能减排积极性。另一类是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明确,CCER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企业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CCER主要强调“自愿”。CCER交易的出售方一般是可再生能源企业、林场等,购买方是碳排放重点企业。
 
CEA强制碳市场和CCER自愿碳市场互补衔接,共同构成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为避免超额碳排放面临的处罚,超额排放重点控排企业可以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向多余配额企业购买碳排放权,也可以向实施“碳抵消”行为的非控排企业购买一定比例的CCER来等同于配额进行履约

碳排放权交易的涉税政策
 
碳排放权交易是否征税以及如何征税问题,业界一直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可通过开征“碳税”实现对碳排放权交易的单独征税。也有学者认为,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对于没有纳入现有征税范围的交易事项,不应征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独立的碳税制度,也未明确碳排放权交易的征税方式。笔者认为,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征税有利于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因碳排放权交易活动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基于现有税制,这里主要探讨碳排放权二级市场交易涉及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增值税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等。重点控排企业出售多余CEA,非控排企业转让CCER,笔者认为,可比照转让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以收取的价款及价外费用按照6%税率全额计征增值税。
 
同时,增值税的征收离不开发票开具问题,碳排放权交易与股票交易规则相似,通过挂牌竞价交易方式取得CEA和CCER。因此,有观点认为碳排放权交易可参照金融资产转让的发票管理,无须开具发票。笔者认为,碳排放权交易多为现货交易,挂牌竞价的交易方式并未改变碳排放权属于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的本质属性,转让方应为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重点控排企业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实务中,因发票的开具问题尚处于模糊地带,因此有部分地区对碳排放权交易尚未征收增值税。为有效解决受让方无法溯源转让方、转让方匿名交易、转让方为个人投资者等导致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问题,笔者建议可由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扣代缴转让方增值税。
 
二是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会计准则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的重要参考,《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要求CEA通过“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核算,并将其作为“其他流动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CCER参照CEA进行会计处理。由此可见,会计准则将碳排放权视为一项流动资产。从减少税会差异角度来看,企业所得税处理可参照会计准则,将碳排放权作为无形资产、其他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

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税收管理的建议
 
完善税收制度,赋能市场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为碳减排的重要手段,尚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相关税收处理规则尚未明确。建议以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为契机,在绿色税收体系中明确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税务处理规则。在综合考虑效率与公平、发展与安全、自由与秩序等前提下,通过规范文件、操作指引、司法判决等方式明确碳排放权征税主体、征收范围、征管方式,增强政策确定性,降低企业税法遵从成本,引导碳排放重点企业做好中长期碳减排的发展规划和合规管理,助力市场规范发展。
 
强化政策支持,护航产业转型。建议加大碳排放权交易税收优惠支持力度,形成多税种、多维度、多梯度的税收优惠“组合拳”,激励不同减排能力企业积极参与碳交易,引导高排放企业加强碳技术研发,盘活碳资产,降低碳排放。例如,允许风光电等再生能源企业对降碳设备加速折旧、一次性扣除,给予CCER交易免征、减征、定期减免等税收优惠。通过打造多税共治、多策组合的税收优惠制度,切实降低企业税负,为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平稳运行、推动低碳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绿色发展提供有力的税收支持。
 
推进信息共享,促进协同共治。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建议强化税务部门、环保部门、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等多部门、跨部门协作协调,持续推进碳排放权交易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共治。加强申报数据与交易数据、开票数据、财务报表数据逻辑比对,提升对第三方涉税数据整合分析应用能力。提高对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碳排放权交易潜在的税收风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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