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方法 | 适用的主要行业 | 适用情形 |
行业基准线法 | 水泥熟料、电解铝、合成氨(原料为天然气) | 同行业企业有3家及以上,产品单一,产品碳排放强度可计算且有可比性。 |
历史排放强度下降法 |
①水泥制造行业粉磨工序、钢铁行业、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业、石油和天然气行业、造纸与纸制品生产业、陶瓷生产、汽车制造(整车)、合成氨(原料为天然气以外)、电子设备制造业(显示面板、集成电路)、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②以下行业若产品比较单一,单个产线单个产品可独立计量可适用历史排放强度下降法: 化工行业、电子设备制造业(显示面板、集成电路以外)、机械设备制造业、食品、烟草及酒、饮料和精制茶生产行业、医药、石油化工行业、工业其他行业 |
产品一般不超过两类,每类产品同质化程度高且能源消耗边界清晰,产品碳排放强度可分别计算且有可比性。 |
历史排放总量下降法 |
不满足行业基准线法、历史排放强度下降法的其他生产线/生产工序均用历史排放总量下降法: 化工行业、电子设备制造业(显示面板、集成电路以外)、机械设备制造业、食品、烟草及酒、饮料和精制茶生产行业、医药、石油化工行业、工业其他行业 |
产品复杂、产品方案变化大、计量数据不支持可比碳排放强度计算等,难以采用行业基准线法、历史排放强度下降法的情形。 |
等量法 | 生活垃圾焚烧行业、页岩气开采行业及其他特殊情形 | 涉及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部分采用等量法分配配额;水泥熟料、电解铝、合成氨(原料为天然气)新建生产线/生产工序,2022年1月1日及之后投产的采用等量法分配配额;其他新建生产线/生产工序,2021年1月1日及之后投产的采用等量法分配配额;历史基准年度中有两个及以上年度碳排放量与历史三年碳排放量平均值进行比较,大于或等于±50%的,采用等量法分配配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