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业基准线法
(一)计算公式
![]()
——i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年度配额(tCO2)
—i行业碳排放基准值
——i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年度实际产量或出料量
θ ——修正系数
(二)行业碳排放基准值取值
2024年度行业碳排放基准值,在当年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经核查碳排放数据基础上划定。合成氨(原料为天然气)取1.9251tCO2/t合成氨,平板玻璃取0.6524tCO2/t出料量、钢铁短流程取0.1735tCO2/t粗钢。
(三)修正系数
合成氨(原料为天然气)、钢铁短流程修正系数均取1。平板玻璃分不同情况取值,汽车用平板玻璃专用生产线取1.216,其余取1。
二、历史排放强度下降法
(一)计算公式
![]()
——重点排放单位年度配额(tCO2)
——重点排放单位历史碳排放强度基准值(tCO2/产量)
——重点排放单位年度实际产量
——调节系数
(二)重点排放单位历史碳排放强度基准值计算
2024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历史碳排放强度基准值原则上取近三个历史基准年度(2021—2023年度)单位产品碳排放强度的加权平均值。涉及如下情况的,基准值计算应进行调整:
1.若某一个历史基准年度碳排放强度与历史三年碳排放强度加权平均值进行比较,绝对偏差大于或等于20%的,则该年度碳排放强度不参与计算,其余情况均取历史三年碳排放强度加权平均值。
2.若重点排放单位在历史基准年度因实施改扩建项目、增减排放设施或变更碳排放数据获取方式(缺省值变更为实测值等)等原因导致温室气体排放量发生重大变化,则采用变化当年及之后年度的数据计算历史碳排放强度基准值。
3.若生产数据、碳排放核算相关参数因在历史基准年度取值遵循保守性,可能导致清缴年度配额过量发放的,则该历史基准年度相关数据不应参与基准值计算。
4.历史碳排放强度基准值所使用的电力排放因子或其他参数与2024年度实际排放量计算所使用相应参数取值不一致时,需进行修正。
(三)历史排放强度下降法调节系数
按《2024年度重庆碳市场行业调节系数表》(附件3)取值。
三、历史排放总量下降法
(一)计算公式
![]()
——重点排放单位年度配额(tCO2)
——重点排放单位历史碳排放总量基准值(tCO2)
——调节系数
(二)重点排放单位历史碳排放总量基准值计算
2024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历史碳排放总量基准值原则上取其近三个历史基准年度(2021—2023年度)碳排放量的平均值。涉及如下情况的,基准值计算应进行调整:
1.若某一个历史基准年度碳排放量与历史三年碳排放量平均值进行比较,绝对偏差大于或等于20%的,则该年度碳排放量不参与计算,其余情况均取历史三年碳排放量的平均值。
2.若重点排放单位在历史基准年度因实施改扩建项目、增减排放设施或变更碳排放数据获取方式(缺省值变更为实测值等)等原因导致温室气体排放量发生重大变化,则采用变化当年及之后年度的数据计算历史碳排放强度基准值。
3.若生产数据、碳排放核算相关参数因在历史基准年度取值遵循保守性原则,可能导致清缴年度配额过量发放的,则该历史基准年度相关数据不应参与基准值计算。
4.历史碳排放总量基准值所使用的电力排放因子或其他参数与2024年度实际排放量计算所使用相应参数取值不一致时,需进行修正。
(三)历史排放总量下降法调节系数
按《2024年度重庆碳市场行业调节系数表》(附件3)取值。
四、等量法
![]()
——重点排放单位年度配额(tCO2)
——审定年度碳排放量(tCO2)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