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函证业务工作操作指引
2026-04-03 中碳登 易碳家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函证业务
工作操作指引
 
为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函证业务办理流程,提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结算机构”)回函工作的准确性与时效性,保障市场信息披露质量,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函证业务工作操作指引》。本指引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函证业务办理的相关事项予以细化明确,为市场主体办理业务提供统一规范的操作指导。
一、信息发布渠道与联系方式
(一)信息发布
发布渠道:注册登记结算机构官网(https://www.chinacrc.net.cn )-客服中心-操作指南
发布内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函证业务工作操作指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企业询证函(模板)》
(二)函证受理联系方式
函证方式:邮寄函证
受理单位:碳排放权登记结算(武汉)有限责任公司
受理部门:结算业务部
联系方式:027-86605704  027-86605705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青鱼嘴地铁站中碳登大厦315办公室
办理时间:上午8:30至11:30,14:00至17:30。
二、函证业务办理说明
(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函证业务目前采取邮寄函证的方式。
    (二)注册登记结算机构在官方网站公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函证业务的受理部门、办公地址、联系方式、邮寄地址、所需资料等信息,做到服务公开化、规则化。
(三)会计师事务所发出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企业询证函》,应符合本指引规定的统一格式及填写要求,未满足要求的,注册登记结算机构应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补正,补正完成后予以受理。
(四)注册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回函服务现阶段暂免收取费用,后续收费标准将按规定另行公布。
(五)市场主体发出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企业询证函》,应加盖其在注册登记结算机构开立注册登记结算账户时的预留签章,预留签章应与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中留存的信息一致。
注册登记结算机构实行规范的回函用章管理,回函统一加盖结算业务专用章,保障签章的有效性和唯一性。
(六)注册登记结算机构在回函处理过程中,实行函证受理、数据复核等不相容职责的分离,明确各岗位操作权限和责任。回函经业务经办人员审核、复核人员审批后正式出具,内部操作记录完整留存经办人员、复核人员的处理过程,业务全程可追溯。
(七)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企业询证函》(包括回函)中所列信息严格保密,仅用于注册会计师执业目的。
三、函证业务办理流程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函证业务办理涉及市场主体、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登记结算机构三方主体,全流程分为资料准备、印鉴加盖、函证提交、注册登记结算机构受理核验、注册登记结算机构回函处理、审计机构签收六大环节,各主体职责及操作要求如下,全程实现业务可追溯、流程规范化:
第1步:准备询证函
下载标准格式(官网);
电脑填写或打印,无需函证项目可不填写;
核对函证基准日、企业名称、账户信息等关键字段。
第2步:企业预留签章
被审计单位在询证函“预留签章”处加盖预留印鉴;
建议加盖骑缝章(预留签章处加盖的签章可用作骑缝章)。
第3步:邮寄至注册登记结算机构
收件人:结算业务部
联系方式:027-86605704  027-86605705
收件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青鱼嘴地铁站中碳登大厦315办公室
邮编:430000
第4步:注册登记结算机构核验收件
结算业务部完成格式、内容、签章核验;
核验不通过:电话/邮件通知补正;
核验通过:进入信息核对环节。
第5步:注册登记结算机构信息核对与回函
结算业务部完成系统数据核对;
相符回函:签章后邮寄至回函地址;
不符回函:列明不符事项,签章后邮寄至回函地址。
第6步:审计机构签收
核对回函是否完整、签章是否齐全。
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企业询证函》标准格式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函证业务统一采用标准化询证函格式(以下简称“标准函”),核心包含抬头致送信息、审计机构信息、函证基准日、回函指定信息、登记结算账户余额、碳排放配额持仓情况排放配额交易明细、签章栏、回函结论栏九大要素。标准函为信息核对式,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市场主体账簿记录填写相关信息,注册登记结算机构核对后确认相符或不符并说明情况,标准函由注册登记结算机构统一发布并在官方网站供相关主体下载。
(一)抬头与致送信息
明确致送单位为碳排放权登记结算(武汉)有限责任公司,注明市场主体全称。
(二)审计机构信息
填写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全称、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邮寄地址等,信息需准确,确保注册登记结算机构可及时沟通对接。
(三)函证基准日
明确函证所针对的碳资产信息时点,所有碳资产相关数据均按该基准日填写。
(四)回函指定信息
填写会计师事务所指定的回函邮寄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
(五)登记结算账户余额
需填写登记结算账户全部信息,账户名称与市场主体全称一致,资金账户与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信息完全匹配。
账户余额、可用余额填写函证基准日的账面金额(单位:元,保留两位小数),备注栏如实注明账户是否存在冻结、使用限制等情况,存在限制的需明确限制类型、金额及原因。
(六)排放配额持仓情况
按标的名称对应填写,目前涵盖 2019-2020配额、2021年配额、2022年配额、2023年配额、2024年配额及2025年配额等;
登记可用量、登记冻结量、登记待划转量、交易冻结量、交易待划转量、交易持有量,均填写函证基准日账面数量(单位:吨);
各分项数据需逻辑一致,不得手工修改公式计算结果。
(七)排放配额交易明细
账户名称填写市场主体全称,与登记结算账户、碳排放配额持仓情况中的主体名称一致;
交易期间需准确填写本次函证所询证的碳排放配额交易对应时间段;
买入数量、卖出数量填写函证所属交易期间累计成交数量(单位:吨);
买入总价、卖出总价填写函证所属交易期间累计成交总价(单位:元,保留两位小数)。
(八)签章与日期
市场主体在签章栏加盖预留签章,填写函证提交日期。
(九)回函结论
    注册登记结算机构在回函结论栏加盖结算业务专用章,经办人签字并填写回函日期。
五、附则
(一)指引的修订与更新
本指引由注册登记结算机构负责解释,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情况、监管要求变化及函证业务实践,注册登记结算机构可对本指引进行修订和更新,修订后的指引通过官方网站公布后生效。
(二)过渡安排
本指引实施前,会计师事务所已发出的非标准化询证函,注册登记结算机构可予以受理,同时将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向会计师事务所告知函证业务相关办理要求,后续将统一按照本指引规定的标准函证格式及流程办理。
(三)生效日期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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