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澳大利亚碳交易体系的法律框架和主管机构
2014-08-04 易碳家期刊 易碳家

澳大利亚的绝对碳排放量不大,据统计,在2010年澳大利亚的碳排放占全球总的碳排放量的比例为1.5%,与西班牙、法国、意大利、韩国和英国的水平差不多。但由于澳大利亚的人口总数少,因此人均排放量是世界上发达国家中最大的,为27.5吨,远远高于5.9吨的世界平均值,比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美国还要高出4.2吨。

据易碳家了解到,如果不采取任何措施,到2020年,澳大利亚的碳排放将在2000年的水平上增加22%。为了促进国内减排,同时对世界范围内的减排作出贡献,澳大利亚的执政党和在野党都对以下的无条件的目标达成了一致:2020年的碳排放比2000年的碳排放水平减少5%。这将意味着,澳大利亚的人均碳排放量减少29%,人均GDP碳排放强度下降47%。

澳大利亚国家层面的碳交易体系的制定过程非常长,超过了10年。碳污染减排日程法案(CPRS)是澳大利亚第一个为建立全国性的碳交易体系的立法尝试,2009年澳大利亚参议院没能通过此法案。2010年工党以少数优势当选后,碳交易体系的提案被恢复并被新政府提上了议事日程。2011年2月,澳大利亚政府气候变化与能源效率部公布了《实现清洁能源的未来》草案,

一个ETS的机制将取代原先的CPRS。同时颁布了一揽子计划,包括鼓励能效的提高、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创新和投资、引进碳价来帮助低收入家庭和创造就业机会、促进土地减排。预计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耗的比例达到20%。同年,议会通过了该草案使之成为法律(即“清洁能源法案”),为2012年7月1日启动碳交易体系铺平了道路。

在主管机构方面,由澳大利亚政府气候变化与能源效率部(DepartmentofClimateChangeandEnergyEfficiency,简称DCCEE)作为总统筹,负责开发MRV系统,制定政策和规则。另有清洁能源管理局负责具体的盘查汇报、履约监督工作。CER是独立运作的法定组织,它由议会立法成立,对政府负责,接受议会的持续监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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