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内外生态补偿的研究与实践
2014-10-02 易碳家期刊 易碳家
国际上“生态补偿”比较通用的是“生态服务付费”(PES)或生态效益付费(PEB),主要由四个类型(Sara J. Scherr et al. 2006, Developing future ecosystem service payment in China: Lessons learned from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一是直接公共补偿(类似中国的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和生态公益林保护等):政府直接向提供生态系统服务的农村土地所有者及其它提供者进行补偿,这也是最普通的生态补偿方式。这一类补偿还包括地役权保护,即对出于保护目的而划出自己全部或部分土地的所有者进行补偿。
 
二是限额交易计划(如欧盟的排放权交易计划):政府或管理机构首先为生态系统退化或一定范围内允许的破坏量设定一个界限(“限额”或“基数”),处于这些规定管理之下的机构或个人可以直接选择通过遵守这些规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可以通过资助其它土地所有者进行保护活动来平衡损失所造成的影响。可以通过对这种抵消措施的“信用额度”进行交易,获得市场价格,达到补偿目的。
 
三是私人直接补偿:除了非盈利性组织和盈利性组织取代政府作为生态系统服务的购买者之外,私人直接补偿与上面所说的直接公共补偿十分相似。这些补偿通常被称为“自愿补偿”或“自愿市场”,因为购买者是在没有任何管理动机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的。各商业团体和/或个人消费者可以出于慈善、风险管理和/或准备参加管理市场的目的,而参加这类补偿工作(霍恩,2006年研究报告)。
 
四是生态产品认证计划:通过这个计划,消费者可以通过选择,为经独立的第三方根据标准认证的生态友好性产品提供补偿。
 
从各国实施PES的具体情况来看,许多案例是围绕森林生态系统的生态服务展开的。国外森林生态补偿除政府支付外,很多情况下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2002年出版的“Silver Bullet or Fools Gold”对当时287例森林生态服务交易进行了分析,发现这些交易可分为4种生态服务类型,其中75例碳储存交易,72例生物多样性保护交易,61例流域保护交易,51例景观美化交易。另外还有28例属于“综合服务”交易。目前的实际交易案例已多达300个以上,遍布美洲、加勒比海、欧洲、非洲、亚洲以及大洋洲的许多国家和地区。
 
在与农业生产活动相关的生态补偿方面,瑞士、美国通过立法手段,以补偿退耕休耕等措施来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欧盟也有类似的政策和做法。上世纪50年代,美国政府实施了保护性退耕计划;80年代实施了相当于荒漠化防治计划的“保护性储备计划”;纽约州曾颁布了《休依特法案》,恢复森林植被。在这些计划和法案的实施过程中,政府为计划实施(成本)和由此对当地居民造成的损失提供补贴(偿)是重要内容。
 
流域保护服务可以分为水质与水量保持和洪水控制等三个方面。尽管这三种服务相互关联,但通常具有不同的受益人。对这三种流域服务的公共补偿,以及对水质与水量的私人补偿,都有利于上游保护者,特别是当地的一些穷人(Sara J. Scherr et al. 2006, Developing future ecosystem service payment in China: Lessons learned from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在流域生态补偿方面,比较成功的例子包括:澳大利亚通过联邦政府的经济补贴,来推进各省的流域综合管理工作;南非则将流域生态保护与恢复行动与扶贫有机地结合起来,每年投入约1.7亿美元雇用弱势群体来进行流域生态保护,改善水质,增加水资源供给;纽约水务局通过协商确定流域上下游水资源与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与补偿标准等。
 
在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方面,德国和美国的做法相似。对于立法前的历史遗留的生态破坏问题,由政府负责治理。美国以基金的方式筹集资金,德国是由中央政府(75%)和地方政府(25%)共同出资并成立专门的矿山复垦公司负责生态恢复工作;对于立法后的生态破坏问题,则由开发者负责治理和恢复。
 
森林生态系统的补偿,主要通过生物多样性保护、碳蓄积与储存、景观娱乐文化价值实现等途径进行。欧洲排放交易计划(EU-ETS)与京都清洁发展机制是目前两个最大的、最为人们所了解的碳限额交易计划,2005年分别完成了3.62亿吨和4亿吨的二氧化碳交易。根据碳交易公司的统计,这个数字比2004年增长了7亿吨,总价值达到了94亿美元(碳交易咨询公司,2006年)。
 
景观与娱乐文化服务,经常与生物多样性服务相重叠。从本质上说,旅游者购买的商品是欣赏景观的权利,而不是生物多样性,一般都是在案例研究的基础上来决定付给土地管理者的费用。而且对国家公园来说,是要求当地社区减少在公园内的活动,使他们可以获得一部分的公园收入,作为对此的补偿。根据调查,最经常用来体现这些服务价值的、以市场为基础的是参观权/进入补偿,如参观费(50%)、旅游服务费(25%)和管理项目(25%)(兰黛尔-米尔斯等,2002年研究报告)。
 
对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补偿,类型包括:购买具有较高生态价值的栖息地(私人土地购买,公共土地购买);使用物种或栖息地的补偿(生物考察权,调查许可,对野生物种进行狩猎、垂钓或集中的许可,生态旅游);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补偿(保护地役权,保护土地契约,保护区特许租地经营权,公共保护区的社团特许权,私人农场、森林、牧场栖息地或物种保护的管理合同);限额交易规定下可交易的权利(可交易的湿地平衡资金信用额度,可交易的开发权,可交易的生物多样性信用额度);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交易(企业内对生物多样性保护进行管理的交易份额,生物多样性友好产品)(斯基尔等,2004年的研究报告)。总体而言,国外生物多样性等自然保护的生态补偿基本上是通过政府和基金会的渠道进行的,有时则与农业、流域和森林等的补偿相结合。
 
国际上关于生态补偿的理论与实践对我国生态补偿研究与实践均具有借鉴意义。国外的生态服务付费有比较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且执法严格;充分利用了市场机制和多渠道的融资体系;初步建立了生态服务付费的政策与制度框架,形成了直接的一对一交易、公共补偿、限额交易市场、慈善补偿和产品生态认证等较为完整的生态补偿框架体系;积极鼓励群众参与,努力开拓国际市场等等。同时,在流域管理、生态系统恢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碳蓄积与储存等生态补偿方面,许多经验都可资借鉴,并有助于将中国的生态保护与建设事业融入到国际背景之中,以尽可能获得国际社会的支持。然而,即使是在发达国家,生态系统服务的付费问题也还仍然处在探索阶段。特别是在由于国际和国内在文化、历史、社会、经济以及观念等方面的差异,使得我们不能照搬国外的做法。正如美国森林趋势组织的报告中所指出的那样,“人们都承认开发成功的PES计划是一个学习的过程……没有一套单独的政策工具与目标能够为中国面临的环境问题提供确定性的解决方案”。因此,我们必须在吸收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探索适于我国特点的生态补偿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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