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析欧盟碳市场EU ETS的法律框架
2014-10-08 中创碳投 易碳家
欧盟法律体系由多种形式的法律法规所组成,具体包括法规、指令、决定、建议和意见。其中有些具有法律约束力,有些则没有约束力,有些适用于全部欧盟国家,有的仅适用于特定事项。
 
法规是欧盟层面通过的法律,在各成员国直接适用,在整个欧盟具有普遍约束力。指令是指要求所有欧盟成员国都必须达成其设定目标的法律文件。指令是概要和指导性质的,达成目标的具体方式由成员国自行确定,各成员国通常需要制定本国法律法规来实现指令所设立的目标或指令中的内容。决定仅对其指向的并且直接适用的事项具有法律约束力。建议则不具备约束力,一个建议可允许各个机构表达他们的意见,并且建议一系列的行动,而不会对该建议涉及的对象施加任何法律责任。意见是一个允许各个机构以一种无约束力的方式表达其立场的工具,换而言之,对其涉及的对象不会施加任何法律责任。
 
 
一、EU ETS涉及的主要法律 
 
主要的EU ETS法规
 
图 1 主要的EU ETS法规
 
2003/87/EC号指令是建立EU ETS的基础性法律,对EU ETS的目标、原则和基本内容作出了总体性的规定。随后,欧盟基于2003/87/EC号指令又发布了三个相关指令。2004年10月27日,欧盟发布2004/101/EC号指令,也称为链接指令,旨在对2003/87/EC号指令进行修订,规定各成员国纳入碳交易机制的设施可以使用京都减排信用(CERs和ERUs)进行履约,该指令的目的是降低纳入企业的履约成本。2008/101/EC号指令于2008年11月19日生效,该指令修改了EU ETS的2003/87/EC号指令,将航空业排放纳入EU ETS范围内。此外,欧盟还在2009年4月23日颁布了2009/29/EC号指令,根据EU ETS第三阶段的改革和调整,对2003/87/EC号指令进行了相应修改。
 
二、技术支撑法规
 
欧盟针对EU ETS颁布的各个指令都是常规指令,不能直接适用于各个成员国,成员国需要颁布本国用于EU ETS执行的法律。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各国都遵循欧盟的整体原则与工作框架,但在具体的方法和细节上各不相同。同时,在中央层面上,欧盟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技术性法规以支撑EU ETS的实施,这些法规主要涵盖的是技术方面的内容,包括注册登记系统:第2216/2004号欧盟委员会法规确立了一个标准化和安全的注册登记系统;第994/2008号欧盟委员会法规,对注册登记系统进行了修改;第920/2010号欧盟委员会法规,再次对注册登记系统进行了修改;第1193/ 2011号欧盟委员会法规,提出将设立欧盟统一的登记系统;2013年5月2日的第389/2013号欧盟委员会法规确立了欧盟统一的登记系统;温室气体排放报告:2006/780/EC号委员会指令避免温室气体减排的双重计算;国际信用使用:决定国际信用权利的草拟法规及其修正案。
 
三、立法程序 
 
EU ETS建立在现有的欧盟法律框架及其成员国的执行措施基础之上。但由于EU ETS与持续变化的宏观经济与政治条件密切联系,它并不是静态的,实践证明,我们应将EU ETS的立法视为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例如上文提到的,2009/29/EC号指令对EU ETS就进行了重要修改,以适应第三阶段。此外,还有针对当下配额过剩所提出的推迟配额拍卖方案(backloading)和结构性改革措施等。因此,了解欧盟立法程序的动态过程,以及一个涉及EU ETS的提案如何被提出并且最终成为法律,对我们了解EU ETS具有重要意义。
 
欧盟立法机构主要包括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以及欧盟理事会。在欧盟层面,这三个机构是政策的形成、制定和实施的“三驾马车”。欧盟委员会是具有发起立法权的唯一机构,而对于EU ETS,其立法发起权具体归属于欧盟委员会环境委员会,但在2010年2月之后,这个职责被归入气候变化委员会职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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