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核算指南)是否只适用于燃烧化石燃料的发电企业?
答:指南适用于从事电力生产的企业,包括垃圾焚烧发电,生物质发电。
2、生物质发电的电厂,它的生物质燃料热值需要检测吗?
答:需要检测。生物质燃料的热值等数据在核算和核查的报告中需要特别说明,但不报送。
3、指南中提出的活动水平数据的选取,可以选择原始记录、台账和统计报表,应采用哪个数据?
答:数据的选取应依照准确、可核查的原则,并注意数据来源的一致性。
4、企业排放量低于1%的排放是否可忽略?
答:如果企业有相关的测量数据并可计算出排放,则应计算;如果企业没有相关测量数据,且排放量低于1%,如果估算有很高的不确定性,则不予计算。
5、指南只明确了要报告净购入电量带来的排放,没有明确热力如何计算和报告,是否需要报告热力?
答:发电企业不需要报告购入及输出的热量。
6、发电企业中的净购入电量需要用购入量减去输出量吗?
答:发电企业报告的净购入电量即为从电网购入的电量,如果有转供其它企业的,可以扣减;但不能扣除其自发电量。
7、其他企业配套的热电站如何核算呢?需要按发电企业的指南核算吗?其中输出的电和热如何核算呢?
答:其他企业的配套发电厂按照发电企业的指南进行核算,输出的电和热从燃料侧进行核算。
8、如何确定购入电量?
答:机组大修时外购电,通过发票或结算单确定。
9、固定碳含量和元素碳含量区别?
答:固定碳含量定义:通过实验室的方法,将测得灰分、水分、挥发分从总重量重减去,其差值与原样品炭的百分比即为固定碳含量。元素碳含量是碳中碳元素的含量。
固定含碳量是工业分析的一项指标,元素碳含量的数据是进行化学分析或元素分析得到。
10、企业在计算单位热值含碳量中,煤中碳元素是用收到基表示吗?
答:可以,元素碳含量指的是收到基元素碳含量。
11、发电企业,核算燃煤燃烧导致的碳排放时,煤炭的元素碳含量是按照什么标准来测量的?
答:按照核算指南规定,燃烧元素碳含量的具体测量标准应符合GB/T476《煤中碳和氢的测定方法》要求。
12、关于燃煤的元素含碳量,企业现在没有相关的计量装置如何处理?
答:可以去具有相应资质的电科院或者煤科院检测。如果历史数据没有实测值,可以用问题15里表1的缺省值。
13、企业自备电厂需要单独核算碳排放吗?
答:需要单独核算。如果企业的自备电厂是独立法人或视同独立法人的单位,那么该自备电厂按发电企业核算指南来单独核算。如果企业自备电厂是非独立法人或不视同法人独立核算单位,其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可参考发电企业核算指南来计算,以适用更准确的碳氧化率,但净购入电力隐含的 CO2 排放核算仍应按该企业所属行业的适用指南来核算。
14、发电企业没有根据指南实测参数,如何处理?
答:两种情况:
(1)、电厂使用了烟煤、无烟煤这样的燃料,但没有含碳量、氧化率等参数的实测值,能不能选取其他指南里的缺省值,如果可以,应该参照哪个行业的指南?
(2)、电厂使用了煤矸石、混合煤等其他燃料,并且相关参数没有实测热值或没有相关记录。
15、在计算碳氧化率时,飞灰量有实测值,用飞灰量实测值计算碳氧化率和用碳氧化率缺省值哪个对企业更有利?
答:对于热电联产企业来说,因为分配配额采用的是历史强度法,所以用这两个值对企业没有影响,企业有实测值就用实测值。而对纯发电企业来说,因为采用的是基准法的配额分配方式,用飞灰实测值计算的碳氧化率比缺省值偏大,对企业来说,如果计算碳氧化率的某些量的数据无法获得,推荐使用缺省值。
16、企业如果有相关年份实测值(如低位热值,单位热值含碳量和碳氧化率),可否在历史排放报告中使用?
答:根据核算指南中具体的参数获取要求填报,如果使用实测值,则需要保证历史与年度监测方法和手段的一致性,每年都采用相同的获取方法。使用实测值后,除不可抗力外,必须一直采用实测值,否侧核查机构将按照保守原则估算。
17、向统计局报送的能源报表数据可否直接用?
答:必须按照核算指南的边界,确定边界内的能源消耗,统计局数据仅供参考。
18、当购电发票的核算周期与碳排放核算周期(自年初至年末)不一致时,该如何处理
答:优先使用企业直接计量数据作为电量消耗数据;如果企业没有每天抄表的数据,可以将电量折算成每日电量再换成核算年度的电量,折算时仅折算一月和十二月的数据,中间月份不用折算。
19、关于碳报告核算过程中,有效数字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企业的真实数据填写时,不需要强制有效数字位数。对于指南中给出的缺省值的数据,请参考指南相关附表的保留位数,不同类型的排放量(如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购入使用电力、热力)以及最终排放请保留个位数。
20、国家57号文下发的发电行业补充数据表中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碳排放汇总表中“企业综合能耗(万吨标煤)”是以等价值还是当量值上报。
答:以当量值上报。
21、国家57号文下发的发电行业补充数据表中,如果外购电量无法分机组,应如何填报?
答:如果外购电量无法分机组,可按机组数目平分。
22、国家57号文下发的发电行业补充数据表中要求分机组上报生产数据,什么情况下可以多个机组合并报数?
答:在产出相同(都为纯发电或者都为热电联产)、机组压力参数、装机容量等级相同的情况下,燃料消耗量、低位发热量、单位热值含碳量、供电量或者供热量中有任意一项无法分机组计量的,可合并报数。
23、国家57号文下发的发电行业补充数据表中,机组的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包括哪些?
答:对于机组的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如果是燃煤发电机组,只包括煤炭燃烧和辅助燃油/燃气的排放;如果是燃气发电机组,只包括天然气燃烧的排放。两种类型机组均不包括移动源、食堂等其他消耗化石燃料产生的排放。
25、排放因子的获取方式有变更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先更改监测计划,并将更改的监测计划上报审批,然后按新更改的数据进行核算。
26、若企业的相关计量设备精度不够,这样的数据能作为核算数据报送吗?
答:在第一次盘查的时候可以,但需要更换满足标准精度的设备,以后的核查需要检查相关设备是否达到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