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乾
(山东师范大学山东省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 山东济南 250014)
摘要:网络上对
碳汇的概念有两种解释:一种解释为碳的聚集,另一种则解释为
碳排放交易制度。根据《京都议定书》而引伸出的定义,应为后者,而国内大都翻译成了前者。这将导致人们对
碳汇定义的误解。只有采用
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定义才能更好地理解碳汇市场的诞生与发展。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目前的碳排放权交易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项目为基础的减排量交易;二是以配额为基础的交易。碳排放权交易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关键词:碳汇;碳排放权;碳排放权市场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3-0968.2010.03.003
中国已经制定和实施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明确提出2005年到2010年降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提高森林覆盖率和可再生能源比重等有约束力的国家指标。仅通过降低能耗一项,中国5年内可以节省能源6.2亿吨标准煤,相当于少排放15亿吨二氧化碳。
今后,中国将进一步把应对气候变化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继续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一是加强节能、提高能效工作,争取到2020午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有显著下降。二是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核能,争取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左右。三是大力增加森林碳汇,争取到2020年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13亿立方米。四是大力发展
绿色经济,积极发展
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研发和推广气候友好技术。
碳汇两种概念的辨析
“碳汇”——这一名词正越来越频繁地为人们耳闻目睹。现在网上搜索到中文对“碳汇”的解释有两种,然而这两种定义相差甚远。碳汇一般是指从空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机制。它主要是指森林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的多少,或者说是森林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的能力。森林碳汇是指森林植物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被或土壤中,从而减少该气体在大气中的浓度。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中最大的碳库,在降低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减缓全球气候变暖中,具有十分重要的独特作用。“碳汇”来源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签订的《京都议定书》,该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由此形成了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简称“碳汇”)。通过陆地生态系统的有效地管理来提高固碳潜力,所取得的成效抵消相关国家的
碳减排份额。哒其中,出现歧义的关键就在于,“碳汇”中的“汇”字——在现代汉语中,“汇”既有“汇集”的意思,也有“汇款”(名词)的意思。于是,碳汇也就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解释:
若把“汇”理解为汇集,则“碳汇”即carbonsink
在自然界里,能量单向流动,物质周始循环(除去质能关系不计)。碳,也不例外。大自然中的碳在能流的不断驱动下,也周而复始地循环着,称之为“碳循环”。而物质的循环,往往不是每时每刻都在等速运转,在循环的过程中往往有一个暂缓之场所,这些场所在环境科学中称之为“pool”。站在物质循环链的不同方位描述pool,又可以把pool分为“源”( source)和“汇”(sink)两种,两者是相对可互换的概念。这就是“碳汇”一词,在互动百科和百度百科中的解释的背景科学。
若把“汇”理解为汇款(名词),则“碳汇”即carbon credits
carbon credits在1997年京都气候大会后被广泛认知,它是国际社会为遏制温室气体排放增长采取的一种重要手段。数值上,一个“carbon credit”或一个“碳汇”等于一吨的二氧化碳气体或温室气体当量(COi-e)。它其实应该译作“碳排放交易额”,才不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碳排放权交易是指根据各国政府实现对《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的前提下,对本国企业实行二氧化碳排放额度控制的同时允许其进行交易。一个公司如果排放少于预期的二氧化碳,那么就可以出售剩余的额度,并得到回报,而那些排放量超出限额的公司,须购买额外的许可额度,这样它们可以避免政府的罚款和制裁,从而实现国家对二氧化碳排放的总量控制。由于发达国家国内减排二氧化碳成本很高,因此,《京都议定书》建立了
CDM,鼓励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合作,在发展中国家进行既符合可持续发展政策要求,又产生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投资,由此换取投资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额度,作为其履行减排义务的组成部分。发达国家或者企业帮助发展中国家每分解一吨标准二氧化碳的温室气体,就可以获得一吨标准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的排放权。通过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实施,发达国家降低了减排成本,而发展中国家获得了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和技术,最终共同实现温室气体的减排,以保护全球环境和资源。
由于一个“汇”字的歧义,使原本两个相去甚远的概念翻译到了中文,竞混淆了起来。
碳排放权市场的诞生
随着全球气温的不断上升和世界范围的气候异常,由人类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造成的气候变化问题,逐渐被人们所重视。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简称《公约》)提出“将大气中温室气体(GHG)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的最终目标。而在1997年12月《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COP3)上通过的《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则是全球第一个带有法律约束力的、定量减排温室气体的国际环保协议,其宗旨就是要通过国际社会的密切合作,降低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以保护环境。它规定,《公约》附件一缔约方(包括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在2008-2012年的第一承诺期将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平均削减5.2%。其中,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至8%。在《京都议定书》的约束下,每个国家的温室气体(碳)排放权开始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也就有了商品的属性。
人们对碳排放权限制的承认,使得碳排放权成为一种全新的交易对象出现在商品贸易中。有鉴于温室效应具有全球性(即在地球任何地方排放(或减排)同样数量的一种温室气体所造成的(或缓解的)全球温室效应的影响程度是一样的),且不同国家、不同企业之间在减排成本方面上又存在着巨大差异,所以《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三种灵活减排机制,即联合
履约(Joint Implementation,简称JI,第6条)、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第12条)和国际排放贸易(lnternationalEmissions Trading,简称IET,第17条)。通过这三种机制,京都议定书规定的附件一国家可以以成本有效的方式通过交易转让或者境外合作的方式获得温室气体排放权。这样,就能够在不影响全球环境完整性的同时,降低温室气体减排活动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实现全球减排成本效益最优。京都三机制为国家之间就碳排放权展开贸易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框架,且逐渐孕育出了一种崭新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碳排放权市场的发展
随着经济学原理在环境管理领域的广泛应用,政策制定者越来越重视市场在保护环境中的作用。适当的市场规则可以刺激私人部门在提高能源效率和采用更加清洁的工艺和技术方面的创造性,鼓励对清洁的生产模式进行投资,从而以更经济、有效的方式解决复杂的环境问题。在《京都议定书》生效前,人们已进行了加拿大GERT计划、美国CVEAA计划、丹麦电力行业
试点、壳牌集团STEPS计划、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温室气体减排体系(NSW/ACT)等诸多努力,尝试着用将温室气体排放权纳入市场机制的方式减少和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且取得了不小的收获。而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的生效,更是把碳排放权交易推进到高速发展的阶段。
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目前的碳排放权交易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项目为基础的减排量交易(project-based trade)。联合履行cn)和清洁发展机制(CDM)是其中最主要的交易形式。联合履约(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均是基于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合作的机制,其运作基础都是由附件一国家企业购买具有额外减排效益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量,再将此减排量作为温室气体排放权的等价物抵消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以避免高额处罚。JI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称为减排单位(ERU),CDM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称为经核证的减排量(CER)。这两种机制的不同之处在于联合履约JI是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之间的合作机制,而清洁发展机制(CDM)是附件一国家和非附件一国家的合作机制。
另一种是以配额为基础的交易(allowance-based trade),与基于项目机制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不同,在配额基础交易中购买者所购买的排放配额,是在限额与贸易机制(Cap&Trade System)下由管理者确定和分配(或
拍卖)的。京都议定书下的国际排放贸易(ETS)机制就是以配额交易为基础的。在该机制下,人们采用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cap&trade)的管理和交易模式,即:环境管理者会设置一个排放量的上限。受该体系管辖的每个企业将从环境管理者那里分配到相应数量的“分配数量单位”(AAU),每个分配数量单位等于1吨C02当量。如果在承诺期中这些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该分配数量,则剩余的AAU(代表排放温室气体的许可权)可以通过国际市场有偿转让给那些实际排放水平高于其承诺而面临违约风险的附件一国家企业,以获取利润;反之,则必须到市场上购买超额的“分配数量单位”(AAU),否则将会被处以重罚。随着《京都议定书》生效,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和扩张,已成为全球贸易中的最新亮点。从2005年到2006年,仅仅一年间,市场规模就从近100亿美元迅速攀升至220亿美元,而2007年上半年的交易量比2006年同期又有近30%的增长。具体数值参见表l。
就这两种市场模式而言,一些
专家如Dudek和Tietenberg(1992)则赞同采用国家市场,而另一些
专家,如Grubb和Sebenius(1992)则赞同建立一个国际市场。但是,这两种市场并不是完全隔离的,国家市场作为国际市场的雏形,是温室气体国际市场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王金南、曹东(1998)认为如果要建立国际温室气体(GHGs)排放许可证交易市场,那么温室气体的国家排放许可证必须是有关国际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
此外,根据估计,《京都议定书》发达国家缔约方2012年以前的总减排需求量为5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海外的减排需求为一半,约25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欧盟成员国政府计划CDM项目减排信用为5.2亿吨,企业购买5-15亿吨;加拿大总计需求项目减排量7.5亿吨;日本政府计划购买1亿吨,企业购买8亿吨。目前全球正在开发的CDM项目预计到2012年可以提供约22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由此可见,碳排放权交易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