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规划
韩国
碳排放交易制度采用“总量控制型”交易模式。目前共设定了三个承诺期(commitmentperiod),即韩国
碳排放交易第1 期为2015 年1 月1 日~2017 年12 月31 日,第2 期为2018 年1 月1日~2020 年12 月31 日,第3 期为2021 年1 月1 日~2025 年12 月31 日。
按照规定,韩国战略与金融部应当制定一个关于韩国碳排放交易体系运行的总体规划,以明确韩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的中长期政策目标和指导思想。该总体规划为期10 年,每5 年修订一次。该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当前国内外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现状和发展前景、碳排放交易体系运行的基本梗概、基于总体经济增长以及每一领域和行业的新增投资和排放设施扩建对碳排放影响的预测、碳排放交易体系运行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考虑到贸易强度和碳排放强度等因素应当采取的支持国内产业的措施、与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进行连接并开展国际合作的制度设计等方面。
韩国
碳交易市场的监管机关及其权限分配
按照《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分配与交易法》、《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分配与交易法实施法令》的规定,韩国环境部是负责监管韩国碳排放交易体系运行的主要机关即《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分配与交易法》第8 条中规定的由总统法令授权的中央行政机关(简称“有权机关”)。但是,按照2016 年5 月颁布的《碳排放配额分配与交易法实施法令》,韩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监管权限将从韩国环境部转移给韩国战略与金融部(Ministry of Strategy and Finance,Republic of Korea)。由于碳排放交易制度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密切相关,负责宏观经济调控的韩国战略与金融部或许的确更适合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监管。
按照《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分配与交易法》规定,在韩国战略与金融部下设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分配委员会,负责审议和解决下列事项:与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国家分配计划”相关的事项、与碳排放交易市场稳定性措施相关的事项、与温室气体排放核查和碳抵消信用相关的政策的协调及其他协助工作、与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连接和其他国际合作相关的事项等。③2010 年,韩国建立了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和研究中心,负责编制用于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分配有关的数据并为配额分配提供支持,负责对配额和抵消信用注册系统的管理和运行。另外,为审议和解决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完整性的技术问题、对被监管实体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确认的技术问题以及对碳抵消信用进行确认的技术问题,“有权机关”还应当建立排放数量确认委员会。
韩国碳交易一级市场及其监管方面
为实现国家温室气体减排目标,韩国政府应当在每个承诺期开始之前制定“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国家分配计划”(即“国家分配计划”,又称“承诺期间计划”)。①国家分配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在每一承诺期内反映国家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温室气体许可排放总量、针对每一承诺期和每一
履约年度的排放配额总量、所覆盖的行业和领域、针对每一行业和领域的配额分配标准和数量、各
履约年度的配额分配标准和数量、对被监管实体进行监管的门槛值和配额分配方法、有偿发放配额情形下配额的分配方法、对“先期减排信用”予以认可的标准、储备配额数量以及分配储备配额的方法、配额存储与借用和对抵消信用予以认可和运行的指导原则等内容。如果韩国国内经济或者全球经济形势发生短期剧烈变化,韩国政府可以修改国家分配计划,但是必须对其修改内容进行公开听证。
韩国温室气体排放交易覆盖范围包括哪些行业
韩国温室气体排放交易覆盖范围为——发电行业、工业领域、农业、捕鱼业、公共废弃物处理行业、建筑物领域(包括公共建筑物)和交通行业在《京都议定书》下6 种温室气体的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②有权机关应当最迟在每一承诺期开始前的5 个月前指定应当纳入韩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监管的企业实体(即“被监管实体”)。在《低碳
绿色增长基本法》第42 条第5 款规定的目标管理实体范围内,过去连续3 年温室气体年度排放量超过1.25 万吨CO2et 的企业实体或者其所拥有的温室气体排放设施超过2.5 万吨CO2et 的企业实体,都必须纳入韩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监管。按照上述监管门槛,在韩国大约有525 家企业应当纳入韩国碳排放交易制度的监管,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约占韩国全部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70%。[9]未到达上述门槛值的“目标管理实体”也可以选择自愿加入韩国碳排放交易制度的监管范围。在某一承诺期内,有权机关可以将符合规定的新建设施、改建或者扩建后的现有设施指定为被监管实体(即新的市场进入者),并从指定后的第二个年度参与配额分配。为避免使被监管企业(排放设施)同时受韩国碳排放交易制度和韩国“温室气体和能源目标管理体系”的双重监管,从2015 年开始纳入韩国碳排放交易制度监管的企业(排放设施)将不再受“温室气体和能源目标管理体系”监管。
韩国碳交易市场的配额初始分配
在配额初始分配方面,“有权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分配计划向每一被监管实体分配某一承诺期和某一履约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总量。③配额分配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被监管实体在每一履约年度的配额需求量、被监管实体在第15 条下早期减排信用的数量、被监管实体依据第27 条提交的配额的数量、每一被监管实体的贸易强度和碳排放强度、所分配配额在不同被监管实体之间的适当性、每一领域和行业温室气体减排可得技术的情形以及每一个行业和领域的国际竞争力、每一被监管实体通过投资新建的和现有的设备和设施对实现国家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贡献程度、目标管理实体在《低碳绿色增长基本法》第42 条第6 款下的目标管理体系中的绩效情况。在某一承诺期内,在配额初始分配环节,基于向新进入市场的被监管主体分配配额或政府为采取措施稳定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考虑,有权机关可以将配额总量中的一定比例用于配额储备。
配额初始分配可采取免费或有偿发放方式。免费发放的比例由韩国政府在综合考虑对国内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对国家经济的影响、国际气候谈判的形势以及对之前履约期的评估后,以总统法令方式予以规定。②按照《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分配与交易法实施法令》,在第1承诺期配额分配采取全部免费发放的方式,分配依据是不同被监管实体的历史排放记录、基准线排放量或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放设施的预期排放等因素。如果在韩国碳排放交易制度正式启动之前被监管实体已经开始自愿减排,那么在第1 承诺期第3 年度将会向其分配额外配额。在第2 承诺期,免费发放配额的数量为总量的97%。在第3 承诺期,免费发放的配额不得超过配额总量的90%。
韩国碳交易市场的初始分配配额的调整
在初始分配配额的调整方面,在下列情形下,在某一特定履约年度,有权机关可以主动或者应被监管实体的要求追加分配配额:对国家分配计划进行修改,导致许可排放总量增加的;
在某一承诺期内,被监管实体扩建或者新增排放设施、调整生产线、修改运营计划、新产品的排放强度发生变化等因素。③在下列情形下,针对被监管实体无偿取得的初始分配配额,有权机关可以收回其被监管实体全部或者部分配额:对国家分配计划进行修改,导致许可排放总量减少的;被监管实体关闭其整个排放设施的;无正当理由,被监管实体在预定的运营开始之日起满3 个月未能运行其排放设施的;被监管实体的排放设施中止运行超过1 年以上的;发现被监管实体存在与配额分配相关的欺诈行为或者虚假行为的。
在某一履约年度内,对于被指定为被监管实体的交易市场新进入主体(new entrant),应当从其被指定为被监管实体之后的第二个履约年度向其分配剩余履约期间的配额。在履约期内,如果被监管实体新建或者扩建排放设施,那么韩国政府将会向其追加分配配额。为获得初始分配配额,被监管实体应当在每一承诺期开始前4 个月内向有权机关提出配额分配申请,并在该申请中载明下列内容:在该履约期申请获得的配额总量、在每一履约年度申请获得的配额数量、在申请人被指定为被监管实体之前的3 年内每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履约期内改建或者扩建排放设施的计划、在履约期内燃料和原材料的消费计划、在履约期内安装或者采用温室气体减排设备和技术的计划、由于实施上述计划对温室气体排放增加或者减少的估计、按照规定应当报告的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⑤对于出口导向型企业和能源密集型行业采取100%免费发放的方式,以保障这些行业和领域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韩国碳交易二级市场及其监管方面
在交易对象方面,为某一履约年度分配的排放配额,在依法被提交用于完成履约义务或者在该履约年度结束之日起6 个月内应当尽快注销,除非未曾使用的配额在被注销之前已经依法被移转到下一履约年度。①《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分配与交易法实施法令》允许进行配额衍生品交易,并且适用韩国《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法》的有关规定。在配额交易主体和交易形式方面,在2020 年之前,除纳入韩国碳排放交易管理的被监管实体(包括自愿申请纳入碳排放交易市场管理的实体)和韩国四家公立银行外,韩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不允许金融投资者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目的是防止在碳排放交易过程中发生投机行为。所有交易均采用电子方式进行,在完成交易后被监管实体应当将该交易的详细情况报告给有权机关,有权机关应当毫不迟延地将该交易的详细内容登记在排放配额登记簿上。所有配额交易及其权利变动均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即除非通过公司合并或者继承取得配额,否则任何配额交易均自交易细节记载于排放配额登记簿上之时配额转让方开始生效。韩国碳排放交易
平台为韩国交易所(The Korea Exchange,KRX)。韩国交易所属于准政府机关,其运行受韩国现行证券和交易法以及有关市场操纵、欺诈性市场交易、内幕信息等方面法律的监管。排放配额交易机构应当编制碳排放交易市场运行规范,并征得有权机关批准。②市场运行规范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排放配额交易机关会员资格的取得、交易方式、交易结算与支付、信息公开、市场监管、争议解决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排放配额交易机关如欲修改该运行规范,且修改内容涉及碳排放交易市场运行的核心事项,则其修改内容必须征得有关机关的批准。
韩国碳交易市场针对
价格操纵、秘密信息利用以及其他虚假或者欺诈性交易的一般禁止和损害赔偿等问题
为维护韩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秩序,针对碳排放交易市场价格操纵、秘密信息利用以及其他虚假或者欺诈性交易的一般禁止和损害赔偿等问题,准用韩国《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法》第176 条第1 款至第3 款、第177 条(限于违反第176 条第1 款至第3 款的情形)至179 条、第383 条第1 款和第2 款的规定,但需将上述有关规定中“列明的证券或者交易衍生品”理解为“排放配额”、将“电子证券经纪公司”理解为“配额交易经纪公司”、将“转让(exchange)”理解为“排放配额转让(exchange)”、将“金融投资公司与金融投资领域的其他机构”理解为“排放配额交易所成员”。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有权机关可以采取市场稳定性措施以实现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稳定:
第一,如果配额价格连续6 个月高于过去两年期间的平均配额价格,且达到总统法令规定的一定比例;第二,由于市场对配额的需求急剧增加或者由于总统法令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配额交易量在短期内明显增加;第三,为保证碳排放交易市场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总统法令认为应当采取市场稳定性措施的情形。并且,有权机关应当按照下列顺序采取碳排放交易市场稳定性措施:一是,将有权机关依据《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分配与交易法》第18 条所进行的配额储备中不超过25%的部分投放市场;二是,通过总统法令为配额持有人设定配额持有的最高或者最低限制;三是,总统法令规定的、在国际上可以接受的其他措施,包括修改配额借用的限制、抵消信用使用方面的限制以及设定临时性最低或者最高配额价格限制等。(五)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证在每一个履约年度内,被监管实体应当按照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报告和核证体系的要求,就其在该年度所排放的温室气体编制排放报告,并在该履约年度结束后3 个月内提交有权机关。温室气体排放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排放设施的类型,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使用燃料的数量以及生产水平;每一排放设施所排放的温室气体的数量和类型,某一正在排放温室气体的设施的型号、类型以及运行频率;使用、生产或者销售的能源的类型或者数量,所使用的燃料的构成,使用或者生产能源的设施的型号、类型以及运行频率;通过生产过程、生产设施以排放活动而测量的温室气体排放的型号、类型和数量;通过生产流程和产品而测量得到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数量和所使用的能源的数量(仅在使用基准线法向相关设施分配配额的);被捕获的温室气体的类型和数量;某一领域测量和计算温室气体排放的
方法学;排放报告的质量控制程序;捕获或者移除的温室气体排放的实际数量;收集活动数据和决定参数的监测计划。
有权机关在收到被监管实体提交温室气体排放年度报告之后,应当在评估该报告的完整性之后就该被监管实体所实际排放的温室气体数量进行确认。如果被监管实体未能依法提交报告,那么该有权机关在依法进行事实调查之后,可以按照总统法令中规定的指导规范主动确认该被监管实体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该有关机关依法确认被监管实体实际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之后,应当尽快将确认后的排放量通知被监管实体,并且在履约年度结束之日起5 个月内将所确认的详细内容记录在排放配额登记簿上。为核实有关因素、确定被监管实体有关下列事项的请求的合理性或者处理与之相关的事项,有权机关可以要求被监管实体提交报告或者数据,或者进行现场调查或者事实调查,即配额分配、已经分配配额的调整、已经分配配额的回收、排放数量的报告与核证、排放数量的确定以及来自外部减排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的确定。
韩国碳交易配额清缴与灵活机制方面
在配额清缴方面,在某一履约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被监管实体应当按照总统法令的要求,向有关机关提交与其依法确认的碳排放量相等的排放配额。
在灵活机制方面,经有权机关同意,被监管实体可以将其某一履约年度持有的配额存储至同一承诺期之后的履约年度或者下一个承诺期的第一个履约年度使用。为履行在当前履约年度依法及时清缴配额的义务,被监管实体在具有总统法令规定的、可以接受的正当理由且征得有权机关批准后,可以从同一承诺期其他履约年度预借部分排放配额,预借配额的数量由总统法令规定。在有权机关同意依法存储或者借用配额时,该机关应当立即将存储或者借用的配额登记在排放配额登记簿上。任何存储或者借用的配额,应当被视为依法在该存储或者借用的履约年度向被监管实体分配的配额。
在碳抵消项目方面,被监管实体持有或取得依据国际标准由碳排放交易制度之外的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时,可要求有权机关将这些温室气体减排量转为排放配额。被监管实体可以用在抵消信用
注册登记簿中登记的排放配额来履行其依法提交配额的义务。有权机关可以按照总统法令的规定对抵消信用设定最大限度使用限制和抵消信用有效期作出规定。并且,能够依法转化为碳抵消信用的外部项目必须是《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分配与交易法》规定的类型。
被监管实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被监管实体或者其他人对有权机关有关下列情形的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规定之日起30日内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诉,即:依法被指定为被监管实体的,自被指定之日起;依法分配排放配额的,自分配之日起;依法对已经分配的配额进行调整的,自追加配额或者调整配额之日起;依法回收配额的,自回收配额之日起;依法对排放数量进行认定的,自认定之日起;依法对超额排放部分进行罚款的,自通知之日起。
韩国碳交易市场的法律责任方面
在履约义务方面,如果任何被监管实体依法提交的配额低于依法核证后的排放量,那么有权机关可按最高至该相关履约年度平均
碳价格的3 倍但不得超过10 000 韩元的标准,对于不足部分按吨收取罚款。⑤如果被监管实体逾期不支付上述罚款的,则应当自支付罚款截止日期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在碳排放交易市场秩序方面,任何人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将会被判处最高至3 年的监禁或者最高至1 亿韩元的罚款,或者如果因违法行为所得利润或者避免遭受的损失超过1 亿韩元,则处以3 倍于因违法行为所得利润或者免于遭受的损失的处罚:某人违反《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法》第176 条第1 款的规定,通过故意扩大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繁荣或者使市场发生通货膨胀而影响他人判断的;某人违反《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法》第176 条第2 款的规定,通过散布误导信息或者虚假声明而不当诱导他人进行碳排放交易的;某人违反《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法》第176 条第2 款的规定,通过从事、安排或者指使他人进行一系列碳排放交易,以实现通过固定和控制碳排放交易价格来获得市场地位的;某人从事碳排放配额交易属于《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法》第178 条第2 款所列任何违法情形的;违反《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法》第178 条第2 款的规定,为进行排放配额交易或者操纵排放配额市场价格,而散布谣言、从事欺诈行为、进行欺骗性交易计划或者使用暴力的。
任何人如果有下列情形,将会被判处最高至1 年的监禁或者最高至3 亿韩元的罚款:碳排放交易所的管理人员或者雇员违反《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法》第383 条第1 款的规定,泄漏或者使用在其职责范围内获得机密信息的;碳排放交易所的全职管理人员或者雇员违反《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法》第383 条第2 款的规定,在收益或者损失的投资或者分配方面,或者其他有关商业事务方面,与交易所的某一会员存在特殊商业利益关系的。①任何人如果有下列情形,将会被处以最高至1 亿韩元的罚款,或者如果因违法行为所得利润或者避免遭受的损失超过1 亿韩元,则处以3 倍于因违法行为所得利润或者免于遭受的损失的处罚:某人通过欺诈行为或者违法行为,获得其应当获得配额之外的更多配额的;某人所提交的抵消排放配额系通过欺诈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将某一外来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转化而来的;某人从某一外来项目获得的温室气体减排信用系通过欺诈行为或者违法行为的方法核证所得。
对于《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分配与交易法》第41 条有关条款中规定的罚款规定,如果某一法人或者机构的代表、自然人或者法人的雇员或者工作人员在碳排放交易事务中存在该条规定的违法行为,那么不仅该代表雇员或者工作人员应当受到处罚,而且对该代表、雇员或者工作人员负责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也应当被处以有关条款规定中的罚款处罚,除非该自然人或者法人能够证明自己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充分的监管措施以防止上述违法行为的发生。③任何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机关可以处以最高至1000 万韩元的罚款:违反《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分配与交易法》第21 条第1 款规定提交虚假、编造或者欺诈性报告的;不依法提交报告或者提交虚假、编造或者欺诈性报告的;对于违反《低碳绿色增长基本法》第44 条第2 款规定的情形不依法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的;未按照《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分配与交易法》第27 条规定缴纳排放配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