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易主体:目前国内九家碳交易机构碳市场交易主体均包括交易会员/自营会员(主要是重点排放单位)和综合类/经纪类会员。对于综合类/经纪类会员,天津碳市场设置的门槛最高,除要求是依法成立的中资控股企业且全国营业网点不少于20家外,综合类会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经纪类会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深圳市场设置的门槛则最低,对于综合类/经纪类会员均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对于自愿参与碳交易的参与人或其他自营类机构,
北京市碳市场设置的门槛最高,注册资金要在300万以上。会员类型包括机构或自然人。其中,对于自然人,
北京碳市场要求亦最高,不仅要求金融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还对交易人户籍做出了一系列限制。其他碳交易机构(重庆除外,要求个人金融资产在10万元以上)均对自然人金融资产不作要求。
碳交易的产品都有哪些?
2、交易产品:目前碳交易市场仍处于发展初期,故各机构的碳交易产品主要以现货交易为主,仅限于
碳排放配额和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的碳金融工具。
1)碳排放配额: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在国家发改委确定的国家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排放配额总量的基础上,省级发改委免费或有偿分配给排放单位一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即为“碳排放配额”,也就是该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合法”排放温室气体的总量,1单位配额相当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碳排放量由省级发改委自行监测、报告,以及第三方核查,来确定该企业的实际碳排放量,排放单位根据其经核查认定的碳排放量履行配额清缴义务。如果经确认的实际排放量超过配额的部分,排放单位需要向有剩余额度的企业购买,多余部分可以出售,也可以在后续年度使用。按照各
试点地区的相关规定,如果排放单位未能按时完成配额清缴义务,省级发改委将施予罚款等行政处罚、通报公布违法行为或取消该单位的政策支持待遇等。
2)核证自愿减排量:即所谓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是指经国家自愿减排管理机构(国家发改委)签发的减排量。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各试点地区交易规则,重点排放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部分经确认的碳排放量。CCER 作为碳交易市场的补充机制,是具有国家公信力的碳资产,可作为国内碳交易试点内控排企业的
履约用途;也可以作为企业和个人的自愿减排用途。企业或者个人通过自愿购买
碳减排量以减少
碳足迹、培养低碳理念,同时帮助环保产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形象。
碳配额的分配和履约基本上属于强制性减排措施,而开发和管理核证自愿减排量则属于自愿减排
碳配额的分配和履约基本上属于强制性减排措施,而开发和管理核证自愿减排量则属于自愿减排。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CCER的生成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1)业主按
方法学准备项目设计文件(PDD)和申请材料;
(2)委托经备案的第三方审定机构开展项目审定;
(3)国家发改委对通过审查的项目批准备案;
(4)业主按照设计文件开展工作,按方法学要求进行监测;
(5)产生减排量后,委托经备案的第三方核证机构开展减排量核证;
(6)国家发改委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减排量备案签发。
一个CCER项目从开发到最终减排量备案,最短需要8个月,从已经完成的项目来看,一般都在10个月以上。
碳金融工具
3、碳金融工具:结合当前对碳市场的探索,目前碳金融工具主要分为交易类、融资类、投资类以及保险工具等。依托碳配额及项目减排量两种基础碳资产进行各类碳金融工具的开发,可以帮助市场参与者更有效地管理碳资产。此外,通过多样化的交易方式亦可以提高市场流动性,对冲未来
价格波动风险,实现套期保值。
配额初始分配机制
4、配额初始分配机制:配额的初始分配是指碳排放交易主管部门通过法定方式将排放配额分配给负有减排义务的主体。配额的初始分配关乎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主体的积极性以及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流动性,因而对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有效运作至关重要,涉及配额的取得方式、分配方法、早期减排者的公平待遇、新进企业或设备的公平竞争、政府对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宏观调控等问题。
1)取得方式:根据控排单位取得碳排放配额是否支付对价,将配额分配分为有偿分配和无偿分配。从各试点的配额方案来看,我国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方式目前主要采用混合方式:以无偿分配为主,有偿分配为辅。其中,上海、重庆、湖北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则采用无偿分配的方式。
2)分配方法:如上所述,目前我国初始分配方式分为无偿分配和有偿分配两种。其中,无偿分配按照分配的参照标准不同又分为基于“祖父法则的分配”(grandfathering allocation, GF)和基于“标杆法则的分配”(benchmarkingallocation, BM)。祖父法即按照控排单位的历史排放量(采用近几年的平均值)确定配额,适用于生产工艺产品特征复杂的行业,其优点在于计算方法比较简单,对数据的要求量小,但其缺点也很明显,比如变相奖励了过去排放量高的企业,对较早采取减排行动的企业有失公平,没有考虑到企业近期的经济发展状况,对于新进入的企业缺乏历史排放数据作为参考等等。杠杆法即以碳排放强度作为行业基准值,某行业的碳排放量代表某一生产水平的单位活动碳排放量水平,并用来作为碳交易中的配额初始分配参考指标,适用于生产流程及产品样式规模标准化的行业。[8]有偿分配主要分为
拍卖和政府定价两种。我国每个碳交易所采取的配额分配方法不尽相同且较为复杂,其中七个试点地区的配额分配方式如下:[9]
天津市的配额分配采取了祖父法则和标杆法则相结合的方式
天津:天津市的配额分配采取了祖父法则和标杆法则相结合的方式,对电力、热力采取标杆法则进行碳排放配额的初始分配,而对于其他行业则采取祖父法则。在采取祖父法则的同时,天津通过引入绩效系数对早期减排进行鼓励和补偿的做法值得肯定。之所以对电力和热力采取标杆法则,是因为按照实际产能分配和调整配额可以促使排放水平在基准以下的企业改进技术,在减少碳排放的同时减轻该行业的配额压力。
北京碳排放配额的初始分配分为既有设施的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新增设施的碳排放的配额分配两种
北京:北京碳排放配额的初始分配分为既有设施的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新增设施的碳排放的配额分配两种。其中,既有设施的碳排放配额分配根据行业不同分别采取基于祖父法的分配和基于标杆法的分配。对于2013年1月1日之前投运的制造业、其他工业和服务企业采取基于祖父法则的分配;对于供热企业(单位)和火力发电企业在2013年1月1日之前已投入运行的排放设施采取基于标杆法则的分配。北京的碳排放配额分配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采取了不同的分配方式,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等优势。但是,基于祖父法则的分配方法并没有考虑早期减排者的配额补偿问题,从而造成早期减排者获得的配额少于未从事早期减排者,有失公平。
上海与天津、北京类似,也采取了祖父法和标杆法相结合的分配方法
上海:上海与天津、北京类似,也采取了祖父法和标杆法相结合的分配方法。不同的是上海对适用分配方法的行业部门的划分更加细化。对于电力、航空、机场和港口行业,适用标杆法则;对于工业行业和商场、宾馆、商务办公建筑及铁路站点行业,则适用有区别的祖父法则。其中,对工业行业允许分配配额给新增项目,而对商场、宾馆、商务办公建筑及铁路站点的新增项目没有纳入配额管理。
深圳的配额分配实质上采取了变通的杠杆法则
深圳:深圳的配额分配实质上采取了变通的杠杆法则。深圳为每个参与碳排放交易的管控单位制定目标碳强度,而标杆法则是针对整个行业制定目标碳强度。标杆法则确保了同一部门内的企业公平竞争,深圳的方案则因为注重同一部门内部不同企业特性(如减排潜力、技术水平、减排承诺等)而更加具有灵活性。
广东省的碳排放配额虽然也采取祖父法则和标杆法则相结合的方法
广东:广东省的碳排放配额虽然也采取祖父法则和标杆法则相结合的方法,但是并未明确两种分配方法的适用范围。此外,基于历史排放的分配方法也没有考虑到早期减排者的配额分配问题。
重庆:重庆的配额分配方案与以上几个试点明显不同,既没有采取标杆法则也没有采用祖父法则,而是创新地提出了“分配基数+配额调整”的全新思路。重庆的配额分配分为三步,即申报、分配和调整。
湖北碳排放配额实质采取了祖父法与变通了的标杆法则相结合的形式
湖北:湖北碳排放配额实质采取了祖父法与变通了的标杆法则相结合的形式。湖北对于电力企业的配额分配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实际上是祖父法则的应用,第二步的增发配额中的标杆值类似于标杆法则中的部门平均单位发电量碳排放量。此外,祖父法则的适用也没有考虑到早期减排者的分配问题。
抵消机制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在各试点的规则
5、抵消机制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各试点均规定了核证自愿减排的抵消机制,即纳入碳排放交易的单位可以通过购买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超额温室其他排放。抵消机制的设计进一步扩张了碳排放交易市场对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需求,进而激励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实施。各地区对于CCER的抵消能力做出了统一的规定,即1个CCER等同于1个配额,可以抵消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但各地区对于抵消比例和抵消条件的规定都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北京:重点排放单位可以使用CCER抵消其排放量,比例限制为不得高于其当年排放配额的5%,利用京外项目的CCER抵消排放,不得超过当年其核发配额的2.5%,并且优先使用河北省、天津市等预备级市签署了应对气候变化、生态建设、大气污染治理等相关合作协议地区的CCER。
上海: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可以利用CCER抵消碳排放的比例不超过该年度企业通过分配取得的配额的5%,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不得使用其排放边界范围内的CCER抵消。
天津:纳入碳排放交易的企业可以使用一定比例的CCER抵消其碳排放量,抵消量不得超过其当年实际碳排放量的10%,CCER没有地域、项目类型、排放边界等限制。
重庆:纳入企业利用CCER抵消碳排放的比例不得超过企业审定排放量的8%,对CCER的来源没有特别限制。
深圳:管控企业使用CCER抵消碳排放的比例不得超过初始配额的10%,管控企业不得使用其排放边界范围内的CCER。
广东:控排企业使用CCER抵消碳排放的比例不得超过初始配额的10%。用于抵消的CCER至少有70%产生于广东省内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控排企业不得使用其排放边界范围内的CCER抵消碳排放。
湖北:控排企业使用CCER抵消碳排放的比例不得超过初始配额的10%,CCER产生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控排企业不得使用其排放边界范围内的CCER抵消。
抵消比例的大小关系到企业减排成本和减排积极性问题,从国内外碳交易实践来看,自愿减排量的成交价格往往低于配额价格。由此,如果抵消比例过大,那么企业就偏向于购买CCER以抵消其超额排放,从而减排的积极性就会降低;如果抵消比例过小,那么企业就要购买高价配额或者加大减排,从而企业减排成本或压力更大。所以,抵消比例的设置应当均衡考量各种因素。此外,抵消条件越严格,纳入碳交易的企业的减排成本就越大,减排效果就越明显。相较于抵消条件严格的试点而言,抵消条件不作限制的试点内企业的减排成本相对较低、减排效果相对要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