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热力行业企业碳排放基准及相关参数
一、发电企业
(一)单位综合供电量碳排放基准
参考《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8-2017),并综合考虑本市发电企业碳排放情况确定。详见下表:
表1 2019年度发电企业碳排放基准
类型 |
装机容量(万千瓦)/等级 |
单位综合供电量碳排放基准 (吨二氧化碳/万千瓦时) |
|
燃气 |
F |
3.863 |
|
E |
4.699 |
||
燃油 |
E |
8.103 |
|
燃煤 |
超超临界 |
100 |
7.838 |
60 |
7.918 |
||
超临界 |
60 |
8.254 |
|
亚临界 |
60 |
8.478 |
|
30 |
8.647 |
||
中压 |
1.2 |
11.843 |
注:表中未列出的燃煤机组装机容量级别,参照低一档容量级别基准。
(二)年度综合供电量
根据企业年度实际供电量和年度供热量确定。计算公式为:
年度综合供电量=年度实际供电量+年度供热折算供电量
年度供热折算供电量=年度供热量/热电折算系数
其中,年度实际供电量和年度供热量按照《DL/T1365-2014名词术语电力节能》和《DL/T904-2015 火力发电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的相关定义和规定计算获取(无论是否采取特许经营模式,脱硫、脱硝等环保设施消耗的电量均应计入生产厂用电量)。年度供热折算供电量根据企业实际年度供热量折算得出。对于燃煤、燃油电厂供热,热电折算系数取7.35×107千焦/万千瓦时;对于燃气电厂供热,热电折算系数取6.50×107千焦/万千瓦时。
(三)综合修正系数
综合修正系数=冷却方式修正系数×环保排放修正系数×负荷率修正系数
1. 关于冷却方式修正系数。对于燃煤电厂,如采用闭式循环方式冷却的,其冷却方式修正系数取1.01;如采用开式循环方式冷却的,其冷却方式修正系数取1。对于燃气及燃油电厂,冷却方式修正系数取1。
2. 关于环保排放修正系数。对于燃煤电厂,如达到《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63-2016)控制要求的,其环保排放修正系数取1.01;如未达到控制要求的,其环保排放修正系数取1。对于燃气及燃油电厂,环保排放修正系数取1。
3. 关于负荷率修正系数。对于燃煤电厂,负荷率修正系数根据各电厂机组性能及年均负荷率确定。对于燃气及燃油电厂,负荷率修正系数取1。
二、电网企业
(一)单位供电量线损率基准
参考《中国电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综合考虑本市电网企业碳排放情况确定,单位供电量线损率基准为5.80%。
(二)本市电力排放因子
根据《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SH/MRV-001-2012),本市电力排放因子为7.88吨二氧化碳/万千瓦时。
(三)年度供电量
年度供电量为经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且经有关部门审定的企业2019年度供电量数据。
三、供热企业
(一)单位综合供热量碳排放基准
参考《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4500-2009)和《分布式供能系统工程技术规程》(DG/TJ08-115-2008),并综合考虑本市供热企业碳排放情况确定。详见下表:
表2 2019年度供热企业碳排放基准
分类 |
锅炉/机组类型 |
单位综合供热量碳排放基准 (吨二氧化碳/吉焦) |
纯供热 |
燃煤锅炉 |
0.1046 |
燃气锅炉 |
0.06233 |
|
热电联产 |
燃煤机组 |
0.1177 |
燃气机组 |
0.06885 |
(二)年度综合供热量
根据企业年度实际供热量和年度发电量确定。计算公式为:
年度综合供热量=年度实际供热量+年度发电折算供热量
年度发电折算供热量=年度发电量×热电折算系数
其中,年度实际供热量参照《DL/T 904-2015火力发电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的相关规定计算获取。年度发电折算供热量根据企业实际年度发电量折算得出,热电折算系数为3.6×107千焦/万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