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发放配额相关参数
1. 对于基于排放效率分配的企业,前三年各类产品碳排放强度(单位产量碳排放、单位业务量碳排放等)持续下降的,对于基于历史排放法分配的企业,前三年碳排放量持续下降的,按表3中相关参数确定企业直接发放配额。
表3 直接发放配额相关参数(适用于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
分类 |
含碳能源排放比例(a) |
直接发放配额 |
工业企业* |
a≥75% |
企业年度基础配额×94% |
50%≤a<75% |
企业年度基础配额×96% |
|
25%≤a<50% |
企业年度基础配额×97.5% |
|
a<25% |
企业年度基础配额×99.5% |
|
电力热力 企业 |
a≥50% |
企业年度基础配额×97% |
a<50% |
企业年度基础配额×99.5% |
|
非工行业 企业 |
企业年度基础配额×99.5% |
注:1. 工业企业指本市纳管企业中,除电力热力外的所有工业行业企业。
2. 表中a为企业含碳能源消耗(天然气除外)导致的直接排放占其总排放量的比例。
2. 对于其它企业,按表4中相关参数确定企业直接发放配额。
表4 直接发放配额相关参数(适用于其他企业)
分类 |
含碳能源排放比例(a) |
直接发放配额 |
工业企业* |
a≥75% |
企业年度基础配额×93% |
50%≤a<75% |
企业年度基础配额×95% |
|
25%≤a<50% |
企业年度基础配额×97% |
|
a<25% |
企业年度基础配额×99% |
|
电力热力 企业 |
a≥50% |
企业年度基础配额×96% |
a<50% |
企业年度基础配额×99% |
|
非工行业 企业 |
企业年度基础配额×99% |
注:1. 工业企业指本市纳管企业中,除电力热力外的所有工业行业企业。
2. 表中a为企业含碳能源消耗(天然气除外)导致的直接排放占其总排放量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