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全文
2020-09-01 中碳所 易碳家
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
(征求意见稿)
 
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结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运行初期的工作需要,以及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最新形势,制定本方案。
 
一、纳入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碳排放配额是指以电力生产(含热电联产)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拥有的机组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限额。其中,二氧化碳排放包括化石燃料消费产生的直接二氧化碳排放和净购入电力所产生的间接二氧化碳排放。对不同类别的机组所规定的单位供电(热)量的碳排放限值,简称为碳排放基准值。
根据2013-2018年任一年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2.6万吨(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碳排放核查结果,筛选确定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纳入配额管理的机组类别
 
本方案中的机组包括纯凝发电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自备电厂参照执行,不具备发电能力的纯供热设施不在本方案范围之内。纳入2019-2020年配额管理的发电机组包括300MW等级以上常规燃煤机组,300MW等级及以下常规燃煤机组,燃煤矸石、水煤浆等非常规燃煤机组(含燃煤循环流化床机组)和燃气机组四个类别。本方案对不同类别的机组设定不同的碳排放基准值,按机组类别进行配额分配。对于使用非自产可燃性气体等燃料(包括混烧自产二次能源热量占比不到10%的情况)生产电力(包括热电联产)的机组纳入配额管理,其碳排放基准值按照主要燃料相对应的机组类别确定。
以下类型机组暂不纳入配额管理:
纯生物质发电机组;
仅使用自产废气、尾气、煤气的发电机组,包括混烧自产二次能源热量占比超过10%的化石燃料燃烧发电机组;
燃油机组、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IGCC)机组、内燃机组;
特殊化石燃料(如煤层气、石油伴生气、油页岩、油砂、可燃冰等)发电机组。
 
三、配额总量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2019-2020年的实际产出量以及本方案确定的配额分配方法及碳排放基准值,核定各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数量;将核定后的本行政区域内各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数量进行加总,形成省级行政区域配额总量。将各省级行政区域配额总量加总,最终确定全国配额总量。
 
四、配额分配方法
 
对2019-2020年配额实行全部免费分配,并采用基准法核算重点排放单位所属机组的配额量。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量为其所属各类机组配额量的总和。
(一)配额核算公式
采用基准法核算机组免费配额量的公式为:
机组免费配额量=供电基准值×实际供电量×修正系数+供热基准值×实际供热量。
各类机组详细的配额计算方法见配额分配技术指南(附1和附2)。
(二)修正系数
考虑到机组固有的技术特性等因素,通过引入修正系数进一步提高同一类别机组配额分配的公平性。各类别机组配额分配的修正系数见配额分配技术指南(附1和附2)。
(三)碳排放基准值及确定原则
考虑到经济增长预期、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等因素,2019-2020年各类别机组的碳排放基准值按照附件3设定。
 
五、配额发放
 
(一)2019-2020年配额发放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配额计算方法及预分配流程,按机组2018年度供电(热)量的70%,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注登系统)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预分配2019-2020年的配额。在完成2019和2020年碳排放数据核查后,按机组2019和2020年实际的供电(热)量对配额进行最终核定。核定的最终配额量与预分配的配额量不一致的,以最终核定的配额量为准,通过注登系统实行多退少补。配额计算方法、预分配流程及核定流程详见附1、2和3。
重点排放单位对排放配额分配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二)其他说明
重点排放单位的机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配额;已经发放配额的企业经核查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按规定收回相关配额。
1.违反国家和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建设的;
2.根据国家和所在省(区、市)有关文件要求应关未关的。
 
六、配额清缴
 
纳入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注登系统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不少于经核查的2019-2020年排放量的配额,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相关工作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对已经参加地方碳市场2019年度配额分配但未参加2020年度配额分配的重点排放单位,暂不要求其参加全国碳市场2019年度的配额分配和清缴。对已经参加地方碳市场2019年度和2020年度配额分配的重点排放单位,暂不要求其参加全国碳市场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配额分配和清缴。本方案下发后,地方碳市场不再向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发放配额。
为有效降低配额缺口较大企业所面临的履约负担,在配额清缴相关工作中设定配额履约缺口上限值为企业碳排放量的20%,即重点排放单位配额缺口占其排放量比例超过20%时,其配额清缴义务最高为其获得的免费配额量加20%的经核查排放量。
为鼓励燃气机组发展,对燃气机组配额清缴工作中获得的免费配额量不足经核查排放量的部分,暂不要求购买,免费配额量超出经核查排放量的富余配额可向市场出售。
 
七、重点排放单位合并、分立与关停情况的处理
 
纳入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发生合并、分立、关停或迁出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省级行政区域的,应在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报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已获得的免费配额进行调整,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配额变更的申请条件和核定方法如下。
(一)重点排放单位的合并
重点排放单位之间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重点排放单位承继配额,并履行清缴义务。合并后的碳排放边界为重点排放单位在合并前各自的碳排放边界之和。
重点排放单位和未纳入重点排放单位的经济组织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重点排放单位承继配额,并履行清缴义务。2019-2020年的碳排放边界仍以重点排放单位合并前的碳排放边界为准,2020年后对碳排放边界重新核定。
(二)重点排放单位的分立
重点排放单位分立的,应当明确分立后各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边界及配额量,并报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分立后的重点排放单位按照本方案获得相应配额,并履行各自的清缴义务。
(三)重点排放单位的关停或搬迁
重点排放单位关停或迁出本省级行政区域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按照经核查后的碳排放量完成配额清缴。如重点排放单位关停或迁出后不再存续,2019-2020年剩余配额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回,2020年后不再对其发放配额。
 
附:1.2019-2020年燃煤机组配额分配技术指南
       2.2019-2020年燃气机组配额分配技术指南
       3.2019-2020年各类别机组碳排放基准值
 
附1
 
2019-2020年燃煤机组配额分配技术指南
 

 
附2
 
2019-2020年燃气机组配额分配技术指南
 

 
附3
 
2019-2020年各类别机组碳排放基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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