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一文读懂五部委《气候投融资指导意见》
2020-10-27 气候工匠CIFE 易碳家
        今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1]。指导意见的发布是中国气候投融资工作的里程碑,将推动气候变化有关投资、融资和风险管理活动的发展,为中国实现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和2060年“碳中和”愿景建立宝贵提供投资、融资和风险管理保障。
       指导意见的干货包括政策体系、标准体系、资金引入、地方实践、国际合作、以及实施保障手段六部分。

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
 
         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重点考虑环境政策、金融政策和产业政策。同时指导意见强调了政策协同的重要性,形成政策合力,包括加强气候投融资和绿色金融政策的协调配合。
         在环境政策方面,指导意见主要的关注点是“气候投融资项目库”。为了更好地使用政策杠杆引导各行业低碳发展,文件特别强调“高质量”项目,意味着项目库将会定位“精品”,或将重点纳入有显著示范意义、技术领先或具有重大社会效益的项目。企业和投资者宜关注如何把自身项目纳入到气候投融资项目库,以及哪些项目会被纳入到该项目库。环境政策方面还包括了低碳采购和消费,预计有利于政府采购低碳产品以及引导消费者行为向低碳化改变,有利于提振气候友好绿色供应链工作。
       指导意见有关金融监管政策包括三个“萝卜”和一根“大棒”:提出金融机构向重大气候项目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为气候友好型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和再融资开绿灯;通过金融市场推动小微企业和公众参与气候变化行动,弥补了中小企业往往取得气候变化有关的信息局限性的问题。此外,还特别强调了要“有效防范和化解气候投融资风险”——包括气候转型风险(如高碳排放权价格或更严格的排放监管)和气候物理风险(气候变化灾害带来的风险)。期待未来有更多金融政策支持气候变化融资活动的细节。
       下一步或明确发挥中国清洁发展基金(CDM基金)的作用,以及完善各项有利于气候友好投资的激励政策,同时未来可能动用各级政府梳理气候变化有关财税政策,形成事权清晰和权责一致的政府投入体系。指导意见同时指出各部门的产业政策将考虑气候因素。

气候投融资标准体系
 
      在气候投融资标准体系建设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将建立气候投融资项目标准,重点强调气候效益。标准体系建设将气候金融产品发行提供基础,有利于开发气候债券等具有气候属性的绿色金融产品。此外,还提出了要完善气候投融资信息披露标准和气候绩效评价标准,预计上市公司和上市债券的气候信息披露要求将会被提上日程,目前中国香港和英国伦敦金融市场已经要求上市公司开展范围一、范围二排放的信息披露。气候绩效标准将会是目前ESG体系的有效补充,同时投融资的碳足迹评估体系将会逐步建成,如未来或考核银行贷款的碳强度。

引导民间投资和外资进入气候投融资领域
 
       在资金引入方面,指导意见特别强调激发社会资本的动力和活力,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银担”等方式推动公共部门和商业部门合作。指导意见还指出,要完善碳资产的会计确认和计量,预计未来碳资产和碳负债会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得到更好地体现。指导意见提出“鼓励企业和机构在投资活动中充分考量未来市场碳价格带来的影响”,这将促进企业开展气候转型风险管理,如在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中使用较高的内部碳价格。  在全国碳市场启动运行之际,指导意见提出支持开发碳金融活动,探索碳期货等衍生产品和业务,设立碳市场有关的基金,预计将有利于碳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企业经验活动提供风险管理工具。

气候投融资的地方实践
 
       预计气候投融资的创新机制和政策创新将会跟随改革开放四十年的先从地方试点,成功后再到全国推广经验的模式。未来建议重点关注国家如何开展气候投融资地方试点,预计会为试点城市带来政策红利,并提升城市的国际形象。指导意见还将支撑地方碳排放达峰行动,鼓励各省市根据自身特点,因地制宜建立气候投融资支持政策,包括使用投资负面清单抑制高碳投资等。为了更好地促进各地合作,指导意见鼓励地方建立区域性气候投融资促进中心,鼓励金融机构设立有气候投融资特色的绿色支行。

气候投融资国际合作
 
       指导意见充分展现了气候变化问题的国际性,提出积极引入国际金融机构和外资在中国开展气候投融资工作,建立人民币绿色海外投贷基金,鼓励境外机构持有人民币绿色金融资产。通过借力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重要纽带的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预计气候投融资活动将积极支撑并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指导意见还倡导中国企业到海外开展气候友好投资,重视和化解气候风险,特别强调了“南南合作”和“一带一路”合作,树立中国投资者良好的形象。

通过组织、技术和人才和宣传为气候投融资工作提供保障
 
       除了上述五部分干货,指导意见还指出,从组织、技术、人才和宣传四个维度来保障中国的气候投融资工作,包括建立司局级工作机制,推动重大气候投融资项目的落地;打造一批有地方特色的气候投融资研究机构;培养一支具有开发视野和创新理念的气候投融资专业队伍。预计去年设立的中国环境学会气候投融资专委会为这项工作将发挥重要作用,而有兴趣开展气候投融资研究和教育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借鉴宜抓紧机会拓展教育业务,围绕国内外气候投融资关键问题开展高水平的研究。
 
       我个人预计在国家提出碳中和愿景下,气候投融资指导意见将赋予中国企业和金融机构更强的国际竞争力,引导传统工业企业实现气候友好战略转型。按照目前的资本市场估值,传统工业企业向气候友好型企业转型,能够大幅度提高估值水平,同时开拓融资渠道,同时提升消费者形象。
 
作者介绍:梁希博士  CFA(特许金融分析师),FRM(金融风险管理师),是剑桥大学能源与气候经济博士。现任中英(广东)CCUS中心秘书长,爱丁堡大学能源金融学科组织人、商业与气候变化中心主任,伦敦大学学院荣誉教授,中国环境学会CCUS专委会副主任,中国环境学会气候投融资专委会常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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