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碳金融市场运行机制与风险管控
2020-12-17 国融绿创 易碳家
近年来,由于二氧化碳过量排放导致的气候变化已成为人类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中国作为世界上的碳排放大国之一,近年来一直致力于建立碳金融市场,利用市场机制来解决碳排放问题,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本文在简要介绍相关概念和背景的基础上,研究国外和中国碳金融市场的现状,同时对于中国碳金融市场运行机制进行介绍。在梳理了中国碳金融市场存在的风险的基础上,提出了风险管控的相关对策
 
碳金融市场相关概念
 
随着现代工业化生产的推进,各类温室气体不断排放,造成外部资源环境的外部负效应。为了保护环境,《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等文件相继出台,成为全球范围内减少环境污染,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纲领性文件。
 
在这样的背景下,碳排放权的概念应运而生,即在总量控制的原则下,经济主体相互之间通过污染排放源买卖的方式,调剂排污量余缺,最终实现正常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从广义角度来说,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金融交易活动、金融制度安排的总称,就构成了碳金融市场。
 
国际碳金融市场现状
 
在国际上,主要的碳金融市场包括欧盟排放交易系统(EUETS)、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温室气体减排系统(NSW GGAS)、日本自愿排放交易系统(JVETS)等。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主要对于前两大市场进行介绍。
 
欧盟排放交易系统
 
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举措,欧盟于2003年通过了设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决定,并于2005年正式开始运行欧盟排放交易系统。由于成立时间较早以及自身具备的天然跨国性质,欧盟排放交易系统一经问世就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碳交易市场。EUETS采取“总量管制和交易”规则,各成员国被分配国家碳排放限额,加入到碳排放交易体系的企业也被分配排放许可量,当企业实际排放量小于限额时,可以将剩余碳排放权出售获利,反之则需要购买。欧盟排放交易系统自身交易体系设计合理,已经成为欧盟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平台与工具。作为一个成功的跨国碳交易体系,欧盟排放交易系统覆盖了来自欧盟27个成员国和非欧盟的挪威、列支敦士登和冰岛。
 
欧盟排放交易系统建设稳步推进,从2005年到2020年,依次经历了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的建设和发展,其覆盖行业、配额分配方式等都出现了一定变化。
 
其中从2013年到2020年已经进入到了第三阶段,在此期间,欧盟排放交易系统排放总量每年以1.74%的速度下降,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设定为相比1990年低20%以上。从2021年到2030年,EUETS将进入到第四阶段建设中,减排速度将从每年1.74%提高到每年2.2%,减排涉及的产业范围也将进一步扩大。
 
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系统
 
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成立于2003年,它是全球领先的温室气体减排市场交易平台,也是世界上唯一包括六种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市场,即二氧化碳(CO2),甲烷(CH4),一氧化二氮(N2O),氢氟碳化合物(HFC),全氟化合物(PFC),以及六氟化硫(SF6)。
 
芝加哥气候交易系统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首先CCX交易系统是一个注册系统,所有参与交易的会员必须在该系统内注册,以便后续用于记录和识别碳减排量以及碳金融工具的交易;其次CCX也是一个交易系统,注册用户可以在线执行交易。该交易平台最显著的特点就是阻止匿名交易和私人交易从而确保交易公开性和透明性。最后CCX也是一个清算和结算系统。该系统基于来自交易平台的所有交易活动,将交易信息和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和处理,进行清算与结算之后,将每日和每月交易报表传递给会员。
 
中国的碳金融交易市场概况及运行机制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实现了快速的经济发展。经济的快速增长势必给环境带来巨大压力。根据《世界能源统计年鉴》的数据,中国在2006年超越美国成为了全球最大的碳排放国,而在2009年,中国成为最大的能源消费国。这给中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带来了巨大压力,另一方面,也为中国发展碳金融市场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中国的碳金融交易市场概况
 
1.中国的碳金融交易市场不断发展
从2011年开始,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深圳、福建等地区作为试点开始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制订相互差异化的交易规则,开展碳金融业务。
到2019年末,试点地区碳市场成交量和成交额相较于2018年分别都实现了两位数的增长,减排涉及的行业包括了能源、电力、石化、钢铁、水泥等一批高能耗高污染行业。
 
2. 金融机构在中国碳交易市场中作用重大
中国碳交易市场的运行主体包括:控排企业、金融机构和个人。由于个人参与者较少,因而中国碳交易市场的两大运行支柱主要是控排企业和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参与在碳市场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首先,金融机构拥有大量的资本,金融机构的参与可以为碳金融市场带来更大的流动性并增强价格发现功能。其次,通过发展衍生产品和服务,金融机构可以加快碳资产的形成,提高企业开展排放权交易的意愿。最后,金融机构的参与有助于碳金融市场业务系统、机制和产品的创新,有助于改善中国金融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增强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感。
 
中国碳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
 
1.配额控制机制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目的是采取市场化手段,控制碳排放总体规模,所以核定分配好各地区、相关行业温室气体排放量至关重要。总体而言,中国碳交易采取适度从紧和循序渐进的原则,根据所覆盖的产业发展状况和减排目标动态调整配额。
 
2.监测报告与核查机制
为了对碳金融市场的碳资产准确定价,相关信息的获取必不可少。控排企业是数据监测的主体,同时负责进行信息报告,例如碳排放的种类、水平和边界等信息。为了保证数据准确,第三方核查机构则对此进行核实检查。
 
3.交易机制
碳金融市场的交易机制主要包括确定交易主体、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等。中国目前碳交易品种相对有限,管理机构对于碳金融交易衍生品的态度较为谨慎。
 
4.市场运行支撑机制
碳金融市场有序运转,需要数据报送、交易结算、经济主体注册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人才培养和储备等多个环节支撑,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市场的发展,所以要齐头并进,不能有所偏废。
 
中国碳金融市场存在的风险
 
当前,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信息不对称,容易引发碳金融交易的信用风险
 
碳金融市场存在较为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容易引发信用风险。举例来说,中国现在采取由控排企业向政府主管部门和第三方核查机构报告碳排放数据和信息的方式,具体上报数据会影响企业取得的碳排放权配额的多少。在实践中,企业对于自身情况最为了解,出于商业和经济利益的考虑,可能会倾向于进行相关数据的调节,最终导致配额超发,使得碳资产价格不能反映市场真实的供求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影响碳金融交易的正常开展,甚至会造成单笔碳交易出现违约,带来碳金融市场的潜在风险。
 
碳金融业务专业性强,容易引发碳金融交易的操作风险
 
以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为例,根据国家发改委印发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对于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项目应按方法学准备项目设计文件和申请材料,委托合格第三方核定机构开展项目审定,经主管机构审查备案,按照方法学要求进行监测,在减排量产生以后,由第三方核证机构进行减排量核证,最终由主管机构完成减排量备案签发。项目操作周期长,流程较为复杂,涉及的主体包括政府主管部门、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在此过程中,政府的管理能力、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和企业文件申报经验都显得较为重要。上述交易中专业人才的缺乏以及参与者知识储备的欠缺都容易导致碳金融业务运作出现失误,导致操作风险敞口加大。
 
相关政策法规不健全,容易引发碳金融交易的法律风险
 
中国碳金融市场政策法规目前还不够完善,对碳金融交易没有足够的法律支持或政策保障,这严重阻碍了中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随着基于配额的气候交易的逐步增加,税收政策,监管政策,风险管理和市场准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需要完善,交易纠纷解决机制、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授权等关键问题也亟待解决。此外,有关碳金融产品的创新仍然存在许多法律法规制约因素。
 
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尚未完全形成,容易引发碳金融交易的政策风险
中国有八个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不同地方在交易主体、配额分配机制、履约机制等方面不尽相同。2017年12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标志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从电力行业开始启动。然而这个过程较为缓慢,直到今天中国都未能完全形成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以电力行业为例,天津碳排放配额的初始分配采取基准法则,重庆则采取“分配基数+配额调整”的方法,政策标准并不一致。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是大势所趋,这也就意味着当前各地的碳交易政策持续性不强。换言之,当前的碳金融交易面临未来政策变动带来的风险,且这种政策变动会伴随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的建立而发生。
 
中国碳金融市场风险管控的对策
 
发展碳金融市场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转型的重要举措。中国碳金融市场起步较晚,在风险管控方面仍面临挑战。因此,针对前文提到的中国碳金融市场存在的风险,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加强信息披露,减少碳金融交易的信用风险
 
碳金融交易信息不够透明,交易主体难以完全了解对方实际情况。这就要求主管部门加强交易各方信息披露要求,通过指定官方信息披露渠道,降低交易各方取得信息的成本,同时对于提供虚假信息的交易方进行问责追责。从微观经济主体管控信用风险的角度来说,交易之前要全面了解交易对手信用记录、资质、过往交易情况,设计碳金融信用风险评价机制。
 
培训相关专业人员,发展中介机构,减少碳金融交易的操作风险
 
随着碳金融交易品种的不断增加,碳金融业务的复杂性也不断提高。因此,应该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加强碳金融专业人才的能力建设和职业伦理道德建设。此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在为控排企业提供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要加强对于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中介机构发展。在碳金融业务开展中,要从交易流程、工作程序等方面考虑,降低人为错误、系统故障和内控不当产生的操作风险。
 
建立健全碳金融法律体系,减少碳金融交易的法律风险
 
健全的法律制度以及对法律法规的严格落实是发达国家建设碳金融市场成功的重要原因。中国应根据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吸取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尽快颁布比较完整的碳排放交易法。此外,中国部分地方采取以地方政府规章和相关政策性文件约束碳金融市场业务,强制性效力不够,应该考虑将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有关部门要明确和细化碳排放权的初步分配机制、交易规则和程序,加强对超标排放的法律责任认定,以法律形式明确碳排放主体应承担的法定减排义务,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加大对于不履约企业的法律惩处力度,减少法律漏洞和规制漏洞,推进中国碳金融市场健康、快速发展。
 
加快完善全国统一的碳金融交易平台,减少碳金融交易的政策风险
 
统一的碳金融交易市场不仅可以确保市场效率,也有利于管理机构有效实施监管,防止监管套利。只有在全国一体化的大市场中,环境交易机制才能不断完善和创新,这也有助于减少碳交易参与者对未来政策变动的担忧。要进一步研究不同地区碳排放额初始分配方法和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建立健全的全国统一的交易平台和交易机制,尽快形成全国统一的碳金融市场。
 
本文刊发于《国际融资》杂志2020.10月刊,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国际商学部副教授
本文为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广东省碳金融市场风险管理研究”(编号GD15XYJ0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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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马彧菲,杜朝运:《赤道原则对中国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率有益吗——以兴业银行为例》,《当代财经》2015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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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张晨:《碳金融市场价格与风险研究:理论.方法.政策》,北京:科学出版社,2018年,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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