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排放权法律性质的探讨与碳金融产品设计
2021-07-08 金杜研究院 易碳家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9〕22 号),碳排放配额与CCER会计处理中被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以下或简称为“碳排放权资产”),并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示。而非直接作为一种“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可见,目前对于碳排放配额与CCER等碳排放权的会计资产属性并无争议。
 
但对于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认定,学术界对此存在多种学说,尚没有形成共识。其中,对于碳排放权作为权利的正当性争论包括两个方面,作为企业“生存权”的碳排放具有一定正当性;作为配额的碳排放,本质上是对碳排放行为的负面限制。对于碳排放权法律性质的讨论,存在碳排放权准物权说(用益物权)、碳排放权新型财产权说(规制性财产权、无形财产)以及碳排放权规制权说(特许权)等不同的学说。[1]结合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发布的调研报告《对碳排放权性质的分析与思考》与国内学者对于碳排放权属性的探讨,[2]我们将目前学界对于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主流观点梳理如下:
 
基于市场层面对于碳排放权性质的探讨,结合我们最近遇到过的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如下碳金融产品,进一步归纳梳理在设计各类碳金融产品时的注意要点:

碳排放配额/CCER的质押融资

以碳排放权准物权说作为理论支撑,碳排放权资产的质押融资是指碳排放配额或CCER持有者为获得融资,以其持有的一定数量的碳排放配额或CCER作为质押物,为债权人提供质押担保的融资安排。碳排放权资产质押融资可以帮助企业有效盘活碳资产,更加灵活地管理碳资产,减少资金占用压力。
 
以我们最近参与的某单碳排放配额质押融资交易为例,出质人以其持有的处于有效期内的碳排放配额为担保品向交易所申请为债权人办理质押登记,用以获得融资的交易安排。但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由于碳排放配额的权利性质在立法层面仍未有定论,碳排放配额质押登记缺少物权效力。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故若以碳排放配额出质,至少需要不低于行政法规层面的授权。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三条,“债权人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约定以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可以担保的财产权利设立担保,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论担保财产是否完成登记、甚至是否允许登记,当事人之间签署的担保合同均以有效为原则。因此,如无其他违法事由,在该笔交易中,碳排放配额质押协议原则有效;但在质权的设立层面,尽管交易所为债权人就该笔碳排放配额办理了质押登记,但基于前述分析,该等质押登记的物权效力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对于债权人而言,碳排放配额的质押担保安排更多的体现在协议层面的约定,在质押担保协议有效成立的基础上,为进一步防止出质人擅自处置作为担保品的碳排放配额,我们建议债权人在正式放款前及时向交易所申请冻结并公示该等碳排放配额的冻结状态。
 
此外,由于各试点交易所碳排放权当日成交价格可能发生较大浮动,从债权人角度,为防范因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引发担保品大幅贬值的风险,应当考虑在质押协议中设置“盯市”(也可考虑在与交易所的协议层面,约定由交易所提供逐日盯市服务)、“补仓”及“违约处置”等条款,要求出质人在碳排放权质押比例、质押率等到达某一特定条件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完成补仓或按照债权人要求补充提供相应增信措施,否则债权人将依据违约处置条款加速债权到期并要求提前清偿债权。

碳排放配额/CCER的让与担保融资

基于市场层面对于碳排放权的会计资产属性的认可,碳排放权的让与担保融资产品应运而生。为获得融资支持,碳排放权资产持有者与债权人订立让与担保合同,约定将一定数量的碳排放权资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后按照约定价格回购所转让碳排放权资产,从而获得短期资金融通。
 
在我们近期参与的某单以碳排放配额提供让与担保的融资交易中,债权人需要事先在相应碳排放权交易所完成开户,并以协议方式约定受让相应数量的碳排放配额,协议双方共同向该交易所申请办理该笔碳排放配额转让登记,自该等碳排放配额登记至债权人名下时,该笔以碳排放配额作为担保品的让与担保法律关系正式成立。
 
在碳排放配额的让与担保融资交易中,对于碳排放配额的处置方式需要提示债权人注意,如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选择通过对碳排放配额拍卖、变卖、折价优先清偿其债权而非选择直接受让该等碳排放配额。

碳交易
 
与碳排放权让与担保产品类似,借碳交易是基于市场对于碳排放权会计资产属性的认可而设计的创新型碳金融产品。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借碳交易业务为例,碳排放配额的借入方存入一定比例的初始保证金后,向符合条件的碳排放配额借出方借入一定数量的碳排放配额并在交易所进行交易,待双方约定的借碳期限届满后,由借入方向借出方返还碳排放配额并支付事先约定收益。
 
由于各地碳排放配额存在一定周期性的限制,因此在设计借碳交易架构时,需要注意具体碳排放配额的借入期限需受制于该等碳排放配额的具体履约周期,防止因借入期限超过履约周期而致使碳排放配额失效或因结转至下一个履约周期而无法与协议中借入的碳排放配额直接匹配而引发争议;对于借碳期限跨越碳排放配额周期的借碳交易,可以考虑在交易文件中增加以下一履约周期的等额碳排放配额作为替换的设计安排。

碳中和债券
 
碳中和债券是政府、企业为筹集低碳经济项目资金而向投资者发行的、承诺在一定时期内支付利息和到期还本的债务凭证,其核心特点是将低碳项目的减排收入与债券利率水平挂钩,依托清洁能源项目基础资产的收益,附带通过在交易所出售实现的碳资产收益发行债券,将碳排放权交易的经济收益与社会引领示范效应结合,降低综合融资成本,为节能减排项目开拓新的融资渠道,同时吸引境内外的投资者参与低碳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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