绸缪碳市场 破解 “外部性” 难题
2021-07-09 中国金融家 易碳家
  碳中和,已经成为全人类的共同命题。
 
  2020年9月,中国政府宣布在2030年前碳达峰(排放达到峰值)、2060年前碳中和(净零排放)的目标。据统计,占全球经济总量70%、全球碳排放量65%以上的国家都提出了碳中和的目标。
 
  整体来看,过去一年里,百年不遇的疫情引发大家对人和自然关系的反思,推动疫情后世界经济“绿色复苏”共识渐渐成型。然而,受困于“外部性”难题、公平与效率等古典经济学的“悖论”,实现碳中和目标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对于上述问题,碳市场被视为一个重要解决方案。当前,全国碳市场启动在即。如何解决低碳转型的“外部性”问题,激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全国碳市场启动后,如何完善定价机制,发挥碳金融的作用?下一步碳市场建设的重点何在?围绕上述热点,本刊记者采访了多位专家、学者。
 
通过“碳价”解决碳排放的“负外部性”
 
  环境保护、气候应对等在经济学定义中属于公共品或者准公共品。中金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彭文生解释,“传统金融主要依靠市场力量分配信贷资源,但是由于超时空的外部性导致了市场失灵,很难有效将资源分配到绿色产业当中。”
 
  所谓超时空的外部性是绿色产业的一个重要特点。人类经济活动有很多外部性,大部分的外部性是局部的,可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然而,气候变化不但是全球性的,影响所有国家和人群,而且可能会影响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后的人。这种跨时空的负外部性使得私人部门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参与动力不足,自由市场调节机制作用很有限。
 
  通过碳市场,则可将应对环境气候变化的公共品私人部门化,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供给和需求的匹配,实现均衡的价格。实际上,通过“碳价”来解决碳排放的负外部性是多位受访专家提到的关键。所谓“碳定价”,就是给碳排放制定一个价格(即碳价)。在碳价约束下,企业将会把排放配额作为生产要素之一,这有助于将碳排放的隐性成本显现化,外部成本内部化。大量研究发现,碳价信号越显著,对低碳技术创新的诱导作用就越强,越能激发企业开发和采用低碳技术的意愿,进而更好推动碳达峰、碳中和。
 
更好发挥碳市场的“金融属性”
 
 在全国碳市场启动之前,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深圳7个省市开展,并于2014年全部启动线上交易。经过7个完整的履约周期后,业内专家认为,我国碳交易试点取得了一定成绩,对碳金融业务与产品创新进行了有益探索,但整体规模仍然较小。
 
  北京绿色交易所总经理、北京绿色金融协会秘书长梅德文将原因总结为两点:一是试点阶段,试点市场分布在不同省市,缺乏严格立法、没有总量控制、配额发放过多且基本上是免费发放、系统独立、区域分割;二是缺乏碳金融产品等问题,导致交易规模小、市场流动性差、交易价格偏低、投融资功能弱,碳交易价格形成机制和资源配置功能都有待完善。
 
  “中国的碳交易市场是一个现货交易市场,不是金融产品市场。不管是欧洲的碳市场还是美国的碳市场,这些市场都是期现并行的,即开展碳交易时,期货与现货差不多同时上马。”梅德文表示。
 
  在他看来,碳市场要满足信用转换功能、期限转换功能、流动性转换功能等市场交易的基本功能,这就意味着碳市场需要提供足够丰富的多层次产品,不仅包括碳排放权的现货交易,而且包括更多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提供期权、掉期、远期、期货等交易类产品以及其他与金融产品密切相关的一系列服务,如抵质押、资产证券化、担保、再融资等融资类产品,以帮助履约企业以及投资者实现跨期贴现、套期保值、合理套利与风险管理。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国际成熟市场的发展经验来看,碳金融与碳市场的发展应相辅相成,碳金融能够为碳市场提供充足的流动性,为碳市场参与者提供风险管理工具,为激活与管理碳资产创造条件。同时,碳金融交易工具和碳金融融资工具的不断丰富和完善,将强化碳交易的激励功能,从而大大提高企业主动积极参与碳交易的意愿,有利于碳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构建科学机制,探索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除了外部性问题,“碳中和”目标还需要面对公平与效率的平衡难题。在制定具体的减排机制和定额时,要避免国际套利以及减排可能带来代际之间、行业之间、区域之间的公平问题。
 
  在国际层面,工业革命以来,大部分碳排放来自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来讲,能源贫困是经济贫困和发展不平等的一个重要体现。收入水平差异使得发展中国家碳减排的价格弹性系数较大,即同一水平的碳价带来的减排量较高,这意味着发展中国家的碳价应该比发达国家低。不过,碳价的差别也容易导致高排放的行业从发达国家转移到发展中国家,造成进一步失衡。
 
  在国内层面,不同行业与地区之间成本分摊问题也客观存在。彭文生指出,从地域来看,我国化石能源供给总体呈现“北多南少”的格局,减排对地方政府财政的影响也不容忽视。他指出,“山西、内蒙古、陕西等省份财政收入对采矿业、电力行业的依赖度较高,说明他们更容易受到碳中和的影响,这会直接影响到该省就业和经济发展等问题。”
 
  对此,也有专家建议,“按比例减排或许比按量减排更为科学”,如此一来,一些原本的“排放大省”前期分配到的额度较高,一方面与其实际情况相匹配,一方面也是对其积极的一种激励。
 
  梅德文则强调,要通过完善碳市场定价机制,算好账,真正实现吸引有效投资的目的。“百万亿元规模的投资不可能凭空而来,也不会凭号召就能实现,每项投资都需要算账,而算账就必须有依据。”他强调,一般而言,市场最重要的三个要素是主体、产品和监管。我国要形成更加有效、流动、稳定的,具备广度、深度与弹性的碳市场,需要有三个条件——立法、量化、定价。
 
  他建议,首先需要严格立法,包括确定减排总量、允许拍卖配额,即建立严格的政策体系;其次是严谨量化,包括各个排放行业的数据核查,建立更加科学透明的数据技术支撑体系;还需要严肃地定价,需要建立更加多元化、规模化的参与主体,更加市场化、国际化的产品和更加透明、包容的监管,以促进严肃定价。
 
  “多元化市场主体是指数量足够多、不同风险偏好、不同预期、不同信息来源的市场主体,这样才能形成公允的均衡价格。除了碳排放企业以外,还需要有更多的碳资产投资者进入市场,他们既可能是机构投资者,也可能是个人投资者。碳市场不仅是排放者的市场,也是投资者的市场,是所有有志于改变气候、珍惜环境的个人与机构共同推动的市场。”梅德文强调。
 
  此外,他还建议,要扩大碳交易市场覆盖面。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只覆盖了电力一个行业,未来可能需要纳入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航空7个行业,市场配额可能会超过50亿吨,这将形成更大的市场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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