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关税政策前瞻
2021-07-22 未知 易碳家

   欧盟完成立法并非易事,预计最终立法内容与当前可能与当前草案存在较大差异。

CBAM完成立法需要欧盟所有成员国同意。CBAM采用欧盟普通立法程序(Ordinary legislative procedure)。欧盟普通立法程序主要由三个机构共同完成,分别是欧盟委员会(发起者,无立法权)、欧洲议会(监督、咨询和立法机构)和欧盟理事会(欧盟立法与决策机构)。一般而言,欧盟委员会提出法案后,需要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均投票通过才能完成立法。欧洲议会通过条件为简单多数,即不少于50%代表同意。欧盟理事会通过条件为双重多数,不少于55%的成员国支持且支持国人口达到欧盟人口的65%;并且设置有少数否决权(blocking minority),即若有至少4个成员国反对,则可以否决提案。特别地,对于外交、税收等重要事项需要欧盟所有成员国通过才能完成立法,CBAM正属于此类事项。

欧盟普通立法程序

 

资料来源:wikipedia,信达证券研发中心

结合目前支持率和工业部门阻力来看,完成立法并不容易,立法内容可能会有较大修改。从欧洲议会的投票情况来看,444票赞成、70票反对、181票弃权,支持率仅64%。进一步考虑CBAM设立后将降低工业部门的免费碳配额,目前欧盟工业界已提出强烈反对,因此预计立法难以一帆风顺。

   虽然欧盟极力避免将CBAM定位为“碳关税”而上升至WTO层面进行讨论,但或难以实现,而一旦进入WTO层面讨论,大概率将引发广泛争议,预计将大大推迟CBAM落地进程。

从宏观上看,国际争议将集中于两点,且此两点在短时间内难以取得共识。(1)一个国家的碳定价是否等于其减排努力?推行CBAM的背后是希望各国付出相同的减排努力,由于各国资源禀赋、要素价格存在差异,因而相同的减排努力往往不意味着相同的碳定价,至少应按照购买力平价进行考量;2)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是否应当做出相同的减排努力?“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核心原则之一,而欧盟CBAM尚未考虑此差异性。

WTO规则来看,CBAM难以符合WTO核心原则,虽然满足一些例外条款,或能够设计出合规的机制,但预计难以获得共识。《碳边境调节机制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适应性探讨与启示》研究发现,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适应性存在国际争议。分析《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具体条款及相关经济体主张,从规则一致性、适用范围及正当性三方面来看,CBAM的生产足迹属性和贸易限制属性使其难以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核心原则,但相关经济体可能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例外条款入手,设计合规的碳边境调节机制。

欧边境调节机制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适应性

资料来源:《碳边境调节机制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适应性探讨与启示》,信达证券研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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