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格拉斯哥举行的 COP26 上商定的管理
碳市场的规则引发了极大的兴趣和困惑。 如果您对此感到困惑,Gravas
碳市场观察指南提供了有关《巴黎协定》第 6 条的常见问题解答。
《巴黎协定》第 6 条
《巴黎协定》第 6 条由九段组成,为各国如何“寻求自愿合作”以实现其气候目标提供了原则。
这些高层次原则旨在作为各国制定如何在实践中实施第 6 条的详细规则的基础。 然而,事实证明它们存在争议,导致多年的延误。
在 2021 年格拉斯哥 COP 26 上,经过数年无结果的谈判,各国商定了一揽子规则,以管理和实施《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下的国际碳市场机制。
第 6.2 条和第 6.4 条市场机制有什么区别?
第 6.2 条
第 6.2 条允许各国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相互交易减排量和清除量。 这些交易信用被称为国际转移缓解成果 (ITMO)。 它们可以用二氧化碳当量 (CO2e) 或其他指标来衡量,例如可再生能源的千瓦时 (KWh)。
第 6.4 条
第 6.4 条将创建一个由联合国实体监督的全球碳市场,目前仅称为“监督机构”。 项目开发商将要求在监管机构注册他们的项目。 项目必须得到实施国和监管机构的批准,才能开始发放联合国认可的信用额度。 这些信用额度被称为 A6.4ER,可以由国家、公司甚至个人购买。
第 6 条碳市场是否启动并运行?
国际转移的减缓成果(ITMOs),即第 6.2 条下的
碳信用额,已经可以在国家之间进行交易。 日本和瑞士等国家已经制定了具体项目来购买这些信用额度,并将其计入所谓的国家自主贡献 (NDC)。 然而,各国缔结双边协议通常是一个漫长的过程,6.2 双边协议的广泛交易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
至于根据第 6.4 条(A6.4ERs)创建的信用额度,可能需要两到三年或更长时间才能发行和交易。 该系统将由上述联合国监督机构监督。 A6.4 ER 在此监管机构和中央登记处到位之前不能交易。
详细规则仍需敲定。 其中包括管理项目在注册前如何评估、如何衡量减排量、系统如何为适应提供资金等等的规则。 仍然需要进行大量工作。
新规则是否足以防止重复计算?
这些规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重复计算的风险,但并非完全无懈可击。
避免重复计算的主要工具是应用“相应调整”,这是所有授权碳信用额所必需的。 与复式记账法类似,这涉及国家出售碳信用额,以将其从自己的温室气体清单中扣除,以便购买它们的国家(或航空公司)可以将其计入自己的气候目标。 这清楚地表明,在官方系统中不会容忍重复计算。
但是,私营公司购买的“自愿”信贷不必通过第 6 条制度。 这意味着在很大程度上不受监管的私人计划仍然可以允许重复计算,即使这违背了逻辑和环境完整性。 目前尚不清楚当适当调整的信用可用时,买家是否甚至会想要重复计算的信用。
此外,将这些调整应用于某些种类的信用的方式是有问题的。 这主要是在 CORSIA(航空碳抵消计划)下对 ITMO 进行核算时的情况。 国家自主贡献 (NDC) 有单一年度目标的国家——例如 到 2030 年将排放量减少 x%——这是大多数国家的情况,将在目标年应用调整,作为整个 NDC 期间所有出售和购买的信用额度的平均值。 假设一个国家在其 NDC 期间的前九年销售 0 积分,然后在其 NDC 期间的第 10 年和最后一年向航空公司出售 100 积分以符合 CORSIA 的要求。 航空公司将计算 100 个积分,但销售国只会更正其 NDC 期间售出的平均积分数量,即 100/10=10 个积分。 90 学分重复计算。
《京都议定书》的清洁发展机制会怎样?
根据《京都议定书》建立的清洁发展机制(
CDM)将根据第 6 条在过渡期内继续存在:
-CDM 项目过渡:第 6 条协议允许 CDM 项目过渡到 6.4 机制,前提是项目所在国批准,并且项目符合新规则,但
方法学规则除外。 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或当前计入期结束之前,项目可以继续使用同样陈旧且经常存在严重缺陷的 CDM 方法,以先到者为准。 从 2026 年起,它们必须完全符合第 6 条,但截至该日期,数亿垃圾 CDM 信用可以重新命名为 6.4ER,即第 6.4 条下的碳信用。 如果所有 CDM 项目都进行过渡,多达 28 亿信用额度可能有资格发行。
-CDM 信用的使用:2013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注册的项目的 CDM 信用(称为 CER)可用于国家的第一次国家自主贡献(大多数国家在 2030 年结束)。 这可能导致 3 亿 CER 的过渡。 根据第 6 条,《京都议定书》联合执行机制 (ERU) 的任何信用均不符合条件。
总体而言,即使还没有正式的结束日期,CDM 最终也会到期。 从 2020 年 12 月 31 日起,它不再接受与减排有关的注册、计入期更新或 CER 发放请求。但与此同时,它可能对第 6 条的可信度和努力造成重大损害 以实现现实世界的减排。 CDM 的基础设施和剩余资金将在很大程度上重新用于未来的第 6.4 条机制。
第 6 条规则对自愿碳市场有何影响?
无论谁购买积分(公司或国家),任何寻求根据第 6.4 条注册的项目都需要遵守所有 6.4 规则。 国家授权的所有信贷都必须进行核算,包括出售给私营公司的信贷。
然而,6.4 条文本对于发行未经授权的信用证的可能性并不明确,因此未予以说明。 如果要发行此类信贷,那么私营公司从这些“非授权”单位提出抵消索赔就相当于洗绿了。 然而,在各国澄清情况之前,可以以这种方式利用文本的模糊性。 也就是说,此类信贷可以合法地充当公司提供气候融资以支持发展中国家减缓气候变化的途径,但不能声称拥有这些减排量的所有权和/或使用它们来宣传“净零”声明。
此外,其他决定将向自愿碳市场发出信号。 这些市场的参与者应注意,所有已批准《巴黎协定》的国家都已同意不再接受简单的抵消(所有 A6.4ER 中的 2% 将在没有任何人使用的情况下被取消),并且信用必须提供气候适应 资金(所有 A6.4ER 的 5% 将提供给适应基金,该基金可以将其转售以产生收入)。
“避免排放”是否符合新的第 6 条规则?
避免排放——即一个项目对其存在如何导致未来排放被避免的假设——不符合产生第 6 条下任何类型碳信用的基础,就像它们不符合京都议定书的清洁发展机制一样 . 来自避免毁林和森林退化项目的信用(通常称为 REDD+ 信用),因此不符合第 6 条的条件。
一个联合国技术机构的任务是评估是否可以将避免的排放视为未来产生信用的基础,但这不太可能改变,因为一些国家坚决反对这一点,有充分的理由,因为有许多有据可查的问题 与从避免排放中发放信用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