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晚间,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俗称“碳关税”)在欧盟理事会获得通过。分析人士指出,欧盟碳关税政策预计从2023年开始实行,这将对温室气体排放量高的企业带来重大挑战,可能改变出口欧盟企业的竞争优势。
出口欧盟商品的
碳排放量核算是征收碳关税的技术基础,欧盟已经通过支持我国一些机构和企业推动“
碳标签”、“供应链碳信息披露”等机制,解决了碳关税征收在技术操作层面的障碍。可以说中国企业已经做好了充足的准备工作,这不仅仅是为了迎接碳关税的到来,也是为了更好的开展“双碳”工作,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减碳”进程中实现国内外双赢。
碳关税立法提案和立法初稿
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establishing a 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原文链接:
https://ec.europa.eu/info/sites/default/files/carbon_border_adjustment_mechanism_0.pdf
DRAFT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establishing a 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原文链接:
https://data.consilium.europa.eu/doc/document/ST-7226-2022-INIT/en/pdf
在技术层面,欧盟碳关税的产品碳排放核算
方法学十分粗糙,覆盖的产品范围也很少,而且设置了3年过渡期(最快2026年正式征收)。在《高级
碳资产管理入门篇》中已经提到,目前欧盟碳关税仍然存在很大的“数据合规化改造”空间。
在政策层面,欧盟碳关税机制设计得十分巧妙,既不违反WTO的非歧视和国民待遇原则,也未明显违反气候谈判中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各自能力”等原则。从道义上讲,欧盟认为其实施的
碳交易机制给欧盟本土企业带来了额外的经济负担,导致产业外流至其它国家,而这些国家没有
碳市场或
碳税等机制,产品再出口回欧盟,这对欧盟本土企业来说是一种不公平竞争。所以,欧盟将上述情况称作“碳泄露”,并设计碳关税作为欧盟
碳市场的互补机制——销售欧盟的商品要么在欧盟碳市场中付出
碳减排成本,要么在欧盟碳关税中付出
碳减排成本。同时欧盟设计了完善的豁免规则,例如英国脱欧后建立了自己的碳市场(UK ETS),
碳配额价格比欧盟还高,使英国企业碳减排负担更重,所以相应的商品完全享受豁免条件。
美国将来也有可能征收碳关税,但是肯定不会采用欧盟这样精密、巧妙的机制,因为美国搞不出国家层面碳市场,也没法让美国企业去承担太大的碳减排成本。但是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美国一贯遵循“一力降十会”的原则,规则搞得再粗糙欧盟也只能表示支持和赞同,甚至就算什么都不做也能得到欧盟表扬。
对于碳关税,中国企业已经准备好了
核算产品全生命周期碳排放量(也称“
碳足迹”)是碳关税的技术基础,而产品“
碳足迹”会以“碳标签”的形式体现。碳标签首先出现在英国,其主要内涵是指产品从原料、制造、储运、废弃到回收全生命周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标签的形式体现并告知消费者。而碳关税税额的量化与产品全生命周期碳排放量直接相关,核算规则与碳标签完全一致。所以,碳标签在我国的实施情况,可以反映欧盟在我国实施碳关税的能力与可行性。
调研发现,欧盟在中国实行碳关税已经不存在技术障碍。对于电子电器、食品、纺织品等商品,国内企业已经可以按照国际上广泛使用的PAS2050和ISO14067标准来核算产品碳足迹。而欧盟碳关税过渡期内覆盖的钢铁、铝和水泥等产品的碳足迹核算技术难度更低;而且在2023-2026年的过渡期内,产品碳足迹的核算范围不需要覆盖全生命周期,核算更简单。
在国外机构热心帮助下,中国的企业和认证机构已经完成了配合欧盟实施碳关税的技术准备工作:
从2007年起,英国政府为应对气候变化专门成立了
碳基金,向英国中小企业推广使用碳标签。英国Carbon Trust公司于2007年3月试行推出全球第一批标示碳标签的产品。
2008年10月,英国标准协会发布《PAS 2050:2008 商品和服务在生命周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评价规范》。该规范是由英国碳信托(Carbon Trust)和英国环境、食品和乡村事务部(Defra)联合发起,英国标准协会(BSI)编制的一套规范,用于评价产品生命周期内温室气体排放。
2009年6月,英国标准协会(BSI)和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在
北京共同主办了PAS2050中文版发布会,以推动建立碳标签制度在中国
试点工作。双方于2010年举行“将
碳中和标准引入中国”签字仪式。
2010年,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分别签定协议,开展碳足迹核算研究。
2010年,英国标准协会(BSI)与中国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签署关于低碳产品认证的合作备忘录。双方共同推进低碳产品认证的研究工作。
2010至2011年,SGS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帮助獐子岛获得中国食品行业首个碳标识认证。同年,佛山市凯西欧灯饰设计有限公司正式获得瑞士通用公证行(SGS)的碳标签认证书。
2011年3月24日,“国内首家PAS2060碳中和审定签约仪式”在上海举行。英国标准协会(BSI)为济丰集团提供碳中和规范服务。(PAS2060是BSI继PAS2050后,于2010年5月在英国发布的碳中和规范。)
2012年10月25日,天合光能的太阳能组件通过英国标准协会(BSI)产品碳足迹验证。
2012年12月,Intertek天祥集团(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认证公司)协助京东方(BOE)完成18.5寸TFT-LCD完成产品碳足迹评估,并获得英国Carbon Trust碳足迹认证证书。
2013年5月21日,ISO/TS 14067:2013正式发布。ISO14067是为解决“碳足迹”具体计算方法,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标准,其内容架构则以PAS2050为主要参考依据(跟PAS2050内容相似)。
2016年7月,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颁发首张服务类减碳产品证书,同时向荣邦机械有限公司和登王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颁发了产品碳足迹证书。
2016年7月,经中环联合认证中心(CEC)认证的全国首款碳减排公益产品“碳减排公益茶”发布,成为中国首款标注了碳减排量的公益产品。
2016年中国电子节能技术协会联合中国
低碳经济发展促进会成立了
低碳经济专业委员会(下称专委会)。专委会2019年成立碳标签产业创新联盟并颁发电子行业首张碳标签,2020年受生态环境部委托,开展《我国电子产品开展低碳产品认证及其效果研究》课题,2021年完成电器产品首张碳标签评价工作。碳标签相关
低碳认证工作的成果为后续“一品一签”工作的开展、全球碳标签互认以及低碳发展蓝皮书《中国碳标签发展报告(2021-2022)》编订奠定了基础。
2018年4月,广东省中山市五金制品、红木家具、家电照明等行业已有3款产品获得了国际碳标签认证,有10多家企业正在开展碳标签开发和认证工作。
2018年11月,中国电子节能协会发布了《电器电子产品碳足迹评价通则》、《电器电子产品碳足迹评价第1部分 LED道路照明产品》两项团体标准。2019年又发布了后续标准。
2019年8月10日,由中国电子节能技术协会、中国低碳经济发展促进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和包括联想集团、远大科技集团、英利集团等在内的众多能源环境企业共同发起的“中国碳标签产业创新联盟”在深圳宣布成立。
2021年,我国在纺织服装、日用消费品以及电器制造等多个行业的多个产品已开始推进碳标签的工作:
6月1日,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启动了“中国时尚品牌气候创新碳中和加速计划”,其中就包括:在12个月内开展公司碳排放基线测量工作,制定并执行气候行动规划;开展纺织品全生命周期测评工作,引领低碳产品开发和应用等。
7月17日,中国电子节能技术协会向TCL颁发了国内首张电器产品的碳标签评价证书。TCL成为国内第一个电器产品(电视机)碳标签评价获证企业。
8月25日,广州市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获得了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颁发的碳标签评价证书,旗下卫诺香氛洁厕液、宝宝专用洗衣液等6款不同规格产品拥有了碳标签。(广州市碳标签体系研究及试点示范项目由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开展,国检集团作为评价机构,根据“生产终端产品、出口量大和业内知名”的原则,在广州市范围内选定了7家企业开展产品碳标签试点评价。)
8月30日,江苏博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江苏开元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拿到了产品碳标签评价证书。
目前,国内已有多家认证机构活跃在碳标识认证领域。
低碳经济专业委员
会计划将碳标签认证从原有的电子电器产品扩展延伸到其他行业,实现日常生活中的每一类产品都能对应一张碳标签,计划在2025年之前实现以下10个行业100类产品和服务碳足迹评价标准的制定:碳标签产品类:电子电器、美妆、食品、纺织、日用品、家具行业;碳标签服务类:酒店服务、民宿服务、共享汽车服务、旅游景区服务。
对于欧盟碳关税(CBAM)涉及的钢铁、铝和水泥等行业,中国企业已具备产品碳足迹核算的数据基础,并且因为这些产业的供应链短,所以核算难度低。
中国企业和认证机构依照PAS2050和ISO14067标准,积极推进碳标签工作表明,虽然这些复杂的国际标准对于政府的行政管理人员和决策者来说可能晦涩难懂,但是中国的企业和机构有能力直接执行复杂的国际规则。同时从客观上讲,有关部门在推进碳关税落地实施方面也做出了重大贡献,体现了中国积极承担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责任。
碳关税过渡期后,覆盖产品可能延伸至电子电器等高附加值商品,这些商品一直以来也是碳足迹核算的工作重点,具备很好的工作基础。
另外,还未正式发布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六次评估报告第三工作组报告》(IPCC AR6 WG3)也对碳边境调节机制做了大量描述,未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全球推广碳关税机制提供法理依据。
碳关税对中国产业的影响
欧盟碳关税的核算规则对以天然气为主要能源的国家有利,因为燃烧同样热值的煤和天然气,天然气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只有煤的70%左右。在工业领域,中国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水平和能效水平已经接近甚至部分超过发达国家,但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导致了巨大的碳排放水平差距,这个差距无法通过提升能源效率来弥补。所以中国企业只能采取两种策略:
一是改变能源结构,以天然气替代煤炭,或者将生产线转移至天然气成本较低的国家,例如美国。
二是使用可再生能源,尤其是风电和光伏。在促进风电和光伏产业发展的同时,中国企业必然也要承担相应的能源转型成本,这样可以为欧盟分担一些“
绿色通胀”压力,同时使中国的产业链发展与欧盟利益保持一致。除了风电和光伏以外,如果中国在氢能和
CCUS等领域投入更多资金,同样也能支持欧盟的能源转型和碳中和目标,只不过会让中国企业和财政的负担更重一些。
碳关税未来如何在中国实施
根据碳关税立法提案,数据的监测与核查要执行欧盟碳市场(EU ETS)的规则。由欧盟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对出口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外国政府可以指派国外核查机构直接在中国开展业务,这些机构甚至不需要在中国设立办公室。以中国曾经开展的“清洁发展机制(
CDM)”项目申报与核查为例,经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批准的第三方核查机构(DOE)仅需派2~3名
专家来华出差,对中国
CDM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整个过程不涉及任何国内监管问题,第三方核查机构直接对UNFCCC负责。一些中国企业的舞弊问题被国外机构揭露,并于UNFCCC网站公示:
在2007~2012年CDM市场最活跃的时期,一些国内企业和咨询公司存在包装项目和操纵数据等问题,这些问题即使被外国机构揭露,国内舞弊企业和个人也不会受到中国政府惩罚,但最终会使中国企业和相关行业利益受损。此情况与近几年美国中概股公司财务舞弊相似。
同时,国内认证公司也会积极争取欧盟资质,在中国开展业务。2009年以来,很多国内知名第三方机构申请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指定经营实体(DOE,第三方核查机构)资质。此资质的申请与监管规则与欧盟碳市场十分相似,而且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减排量(CER)也是面对欧盟碳市场销售。
碳关税将对中国重点用能企业有哪些影响
对于欧盟碳关税(CBAM)可能涉及的钢铁、铝和水泥等行业,中国企业已具备产品碳足迹核算的数据基础,并且因为供应链短,核算难度低,但这些高耗能行业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意愿不高。
自“十一五”以来,高耗能行业都要接受政府的节能考核,而政府的节能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层层加码”等问题,各种约束性指标越来越严格。企业在监管压力下所报送的数据也存在逐渐偏离实际情况的倾向(例如在燃料热值上做手脚以应对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约束等)。但是当数据报告与核查的范围扩展至整个产业链时,一些舞弊手段将难以隐藏(产业链内企业之间的数对不上)。并且,高耗能行业的实际产品产量与碳排放量之间呈清晰的数量关系,不利于企业释放产能。
碳关税(CBAM)实施后,中国高耗能企业将直接面临欧盟政府监管。国外第三方核查机构和国内机构将在中国开展业务,中国高耗能企业可能出现的各种舞弊行为和中国碳排放核算规则(包括未来将建立的“统一规范的碳核算体系”)可能存在的缺陷将被曝光。
在接受欧盟监管方面,因为碳交易试点在国内已经开展多年,中国企业已经习惯了碳排放核查,所以不会造成太大负担。但是欧盟碳关税需要额外提供上游能源供应商的碳排放信息以向欧盟报告间接碳排放(过渡期内间接碳排放不征税,但要报告),另外聘请国外第三方机构的费用较高,要十几万元至几十万元不等,这部分费用是由进口方还是出口方承担目前还不确定。
对于供应链信息披露,目前正在积极推进的企业ESG信息披露可以有力支持碳关税实施,但参与信息披露的企业可能会遇到供应链去新疆化等挑战,所以一些龙头企业最近两年开始设立“制裁合规岗”等职位。
碳关税将为国内第三方机构带来哪些新业务
欧盟碳关税可以在中国形成新的产业联盟,以第三方核查与认证机构和咨询公司为主,这些机构往往也是中国政府的技术支撑单位,承担政策研究课题等工作。
国内机构从欧盟碳关税机制中获利的方式可能有:
①申报国外第三方核查机构资质,对中国企业碳排放数据进行第三方核查;
②为企业提供产品碳足迹核算技术咨询服务;
③帮助企业顺利通过第三方机构核查;
④受企业委托帮其申报碳关税;
⑤协助国外第三方机构或外国政府在中国开展反舞弊调查(类似浑水公司对在美上市的中国企业进行反舞弊调查);
⑥承接中国政府指派的碳关税有关政策研究课题;同时,
⑦承接外国政府指派的碳关税有关课题研究或宣传推广活动。
欧盟碳关税预期将为这些机构创造大量新业务,这些机构在为中国政府提供技术支撑等服务的过程中会反映自身利益诉求。
当欧盟碳关税启动后,在执行上可能存在技术漏洞,外国政府可依靠熟悉中国情况的国内第三方机构解决这些问题。
考虑到国内机构已经为欧盟碳关税的实施做出了重大贡献,如果未来欧盟征收的碳关税有一部分返还中国,资金的使用方向会由外国政府决定,这些资金会用于进一步培育和资助这些对碳关税有利的机构。
碳关税对欧盟以外国家的影响
一直以来,英国积极帮助中国机构和企业推行产品碳标签、供应链碳信息披露、绿色金融等机制,对碳关税在中国实施的贡献最大。但是因为脱欧,英国未来无法从欧盟碳关税中获取任何收益。脱欧前,英国在欧盟的气候政策制定等领域受到了不公平对待——碳排放权交易2001年起源于英国,2005年欧盟才建立碳市场,但是相关规则的制定却更大程度受德国和北欧国家影响;脱欧后,英国在应对气候变化上受到了欧盟国家孤立。如果欧盟国家能与英国齐心协力,必然能在中国取得更大成绩。目前英国碳市场(UK ETS)刚完成重建,需要再独立建立自己的碳关税机制(UK CBAM),估计需要额外的1~2年。
对于美国,前文已经做了说明。美国如果实施碳关税大概率会针对中国,具体规则预期会很“粗糙”,但这也很符合美国特色。
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迎接碳关税到来
碳关税降至,为了更好的迎接这一新型碳减排机制的到来,我们要完善好各项工作,争取为国家“双碳”工作带来提升和帮助。作为“双碳”领域从业人员,应当时刻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只有我们在不断的进步,才能更快、准、狠的做好各项工作。
为此,我们要深刻学习领会Ursulavon der Leyen主席关于能源转型工作的最新论断(详见文章《欧盟放弃脱碳?欧盟REPowerEU议案解读》),以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大局为重,坚定不移、积极拥护和贯彻欧委会能源转型的方针路线,结合中国发展实际,与欧洲各国同心协力,积极谋划碳关税实现路径,把“双碳”工作做深做实做细,为全球平稳有序推进碳关税提供“中国样本”。
中国企业和机构积极落实产品碳足迹核算工作,充分体现了中国的责任与担当,是以实际行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具体体现。在新发展阶段,推进碳关税工作是破解绿色通胀、实现低成本能源转型的迫切需要,是顺应技术进步趋势、推动供应链转型升级的迫切需要,是满足发达国家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促进发达国家消费者与发展中国家供应商和谐共生的迫切需要,是让中国主动担当大国责任、落实气候承诺的迫切需要。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提出碳关税的背景、意义,加强对碳关税基础知识、实现路径和工作要求的学习,做到真学、真懂、真会、真用,增强推进碳关税工作的理解、信心和本领。
实施碳关税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是一项复杂工程和长期任务,不是轻轻松松就能实现的,更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尽管目前无论是欧委会、IPCC、G7先后制定CBAM、《AR6 WG3》、成立G7气候俱乐部等工作,着力实现发达国家低成本产业脱碳和能源转型的政策布局,还是帮助中国积极谋划和推动“双碳”工作,都体现出欧盟积极兑现气候承诺的有力行动和有效做法。然而,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理性的思考,充分认识到全球
新能源产业链大部分还在中国的客观现实,并充分预判短期内将绿色通胀问题转移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新挑战。对于中国而言,碳关税可能带来商品价格上涨、增加高碳企业发展压力、
新能源产业链野蛮生长且利润微薄等问题。然而,让发展中国家出现阵痛是必然的过程,决不能让中国对碳关税心生抵触,而要让中国坚定信心、勇于担当,保持定力、积极作为,真正承担好服务欧盟实现产业脱碳和能源转型的目标责任。
后记
我们应警惕,虽然中国对欧洲各国气候目标的实现至关重要,但是中国社会上却出现了极个别对气候变化普世信仰不忠诚不老实、以证券研究机构、经济学家、双碳研究人员等身份示人的两面人、两面派。这些机构或个人有的开展了一些令人不安的调研,有的说了一些不能振奋人心的、不好听的观点,妄议欧委会大政方针、削弱欧盟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权威性和领导地位、干扰欧盟政策贯彻落实。我们应该意识到,碳关税是重要的碳减排机制,无论是为了实现中国碳达峰碳中和的宏伟目标,还是为了自身发展,全面发展现代能源产业和现代能源经济,都是我们必须担负的重大政治责任、必须主动顺应的历史大势、必须全力应对好的重大挑战以及必须紧紧抓住的重大历史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