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税制度设计:国外碳税制度设计为我国提供丰富借鉴
2022-09-02 央财智库 易碳家
税率水平:税率水平各国差异大,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已达创纪录水平。2021 年, 碳税税率平均增加了约 6美元/tCO2,并在 2022年 4月 1日之前进一步增加了 5美元/ tCO2。大多数碳税管辖区在 2022 年提高了碳税,一些司法管辖区的碳税创历史新高,包括不列颠 哥伦比亚省和加拿大其他省份、爱尔兰、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南非、瑞士和乌克兰。其 他司法管辖区也确立了未来几年碳税价格轨迹:新加坡提议在 2024 年和 2025 年逐步提高 碳税,由当前的 5 新加坡元/ tCO2 增加到 25 新加坡元/ tCO2,到 2026 年和 2027 年提高到45 新加坡元/ tCO2,到 2030 年达到 50-80 新加坡元/ tCO2;南非政府也宣布了一项提案, 将碳税从目前略低于 10 美元/ tCO2 的水平逐渐提高,到 2026 年提高至 20 美元/ tCO2,到 2030 年达到 30 美元/ tCO2,到 2050 年达到 120 美元/ tCO2;加拿大也宣布将最低碳价每 年提高 15 加元/ tCO2,到 2030 年将达到或超过 170 加元/ tCO2。

碳税计税依据:简易的征税依据有利于推广操作
 
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一是直接对碳排放量 或碳含量征税,这种模式能够直接反映排放主体的排放量,但对计量技术要求较高,实施成 本较高,目前只有波兰、捷克等少数国家采用。二是根据燃料消耗总量或其含碳量计征,这 种模式较为简便,为大多数国家采用,如芬兰、丹麦、英国、日本等,但这种方式不利于激 励企业采用先进的碳减排技术。

征税环节:生产端征税便于管控
 
目前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仅在化石燃料生产端征税, 如冰岛、日本、加拿大各省;二是仅在化石燃料的消费端征税,如波兰、英国;三是同时对 化石燃料的生产端和消费端征税,如荷兰将化石燃料生产商、进口商、经销商和化石燃料消 费者均设定为纳税义务人。生产端征税便于征管,能够减少社会阻力,但价格信号难以有效 传导给消费者,限制了碳税的调节作用。消费端征税符合税收公平原则,也有利于唤起企业 和消费者节能减排的意识,但纳税人较为分散,不便于管控。目前大多数国家在生产端征收 碳税。

税收优惠:推行配套中性措施更易获得认可
 
为避免重复征税、削弱能源密集型企业和 出口贸易型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各国碳税政策中对特定行业以及不同用途燃料设置了税收优 惠或免税条款,如欧洲国家针对欧盟碳交易市场内的企业设置碳税免除条款,加拿大各省对 航空、运输等能源密集型行业有部分豁免。同时,为了提高碳税的社会公众认可度,还可通 过减少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等税负来保持税收收入的中性,欧盟部分国家通过优化税收 结构达到了“双重红利”的效果。

收入使用:碳税税制中性有利于减少资源扭曲和分配不公
 
2020 年各国政府碳税收入 超过 270 亿美元,年增幅约 14%。多数国家将碳税收入纳入一般预算,并将碳税收入再返 还,以保持碳税税收中性。如芬兰对能源密集型行业实施税收返还;丹麦将碳税收入的一部分用于补贴居民天然气、电力使用,一部分用于向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实施碳税税收返还,或 补贴企业节能投资;英国通过减少企业为雇员缴纳的国民保险金、提高节能环保技术投资补 贴、成立碳基金三种途径实现税收再返还。

工具配合:加强政策工具配合有利于促进减排
 
发达国家经验表明,碳税与其他政策工 具相互协作,可在注重公平的前提下促进减排效果。一是碳排放权交易与碳税互补运用。碳 排放权交易适合大的排放主体,而碳税适合小的排放主体,二者可以实现排放主体互补,如 丹麦、冰岛等国对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免征碳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碳税税率的相对 稳定有利于限制碳排放权交易价格的波动,如英国规定,一旦碳排放权交易成交价低于最低 碳价,将加征差额税收。二是绿色金融与碳税相配合。部分国家为应对气候变化,对节能环 保、清洁能源等领域项目投融资和风险管理提供金融服务,如英国成立碳基金,为新能效项 目提供低成本贷款,对研发碳减排技术的企业提供风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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