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红林:CBAM是变现贸易保护主义 消费端应与生产端一起承担全球减排责任
2022-09-08 财联社 易碳家
  今年6月,欧洲议会表决通过了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法案的修正案文本,将在2023年开始对部分进口产品以实施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名义征收碳排放费用,2023年至2026年是过渡期,过渡期内无须缴纳相应费用,但进口商需提交产品进口量、所含碳排放量及间接排放量、产品在原产国支付的碳排放相关费用证明,2027年起将正式对外征收碳税
 
  新版CBAM扩大了征收范围并纳入了间接排放。主要征收行业包括水泥、电力、钢铁、铝、化肥、有机化工、塑料、氢、氨,同时将在2032年之前扩展到欧盟碳市场覆盖的所有行业。
 
  该法案引发高度关注。CBAM对发展中国家是否公平?应如何理解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碳中和背景下的角色定位?对中国企业和出口贸易有何影响?中国应如何应对?围绕这些问题,财联社专访了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会长葛红林。
 
  在葛红林看来,欧洲实施的CBAM实质是发达国家打着减少碳排放旗号保护欧洲企业国际竞争力,是一种典型的新形势下变相贸易保护主义行为,对发展中国家不公平。更为有效的做法是,消费端应与生产端一起承担全球二氧化碳减排责任。在生产国积极通过技术进步和优化布局减少碳排放的同时,欧盟等发达国家加快回归高能耗产品的生产,对内转变消费方式,减少高能耗产品需求,同时积极履行消费者责任,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能耗产品生产技术水平,乃至给予一定的补偿。

“欧盟拟实施CBAM的做法对发展中国家不公平”
 
  财联社:CBAM从去年2021年7月提出至今经历了多轮的修正。如何评价欧洲议会表决通过该法案?
 
  葛红林:在今年欧盟通过的CBAM法案中,欧盟拟征收的钢铁、铝、电力、水泥、化肥、有机化学品、塑料、氢和氨等产品,大多是高能耗即高能耗产品。由于产业阶段和分工的不同,在欧洲等发达国家工业化初期,这些产品是发达国家主要生产者,但当时没有所谓的碳关税制度对其制约,肆意享受着免费的碳排放。如今,发达国家反过来用碳关税制约新兴经济体的发展,无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利和现实。
 
  欧盟拟实施的CBAM法案得到了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的支持,但是不能否认,这些高能耗产品是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全球产业分工调整,生产能力由发达国家逐步转移到成本更低、资源能源要素优势突出的发展中国家,西方发达国家由传统制造业向高端产业及服务业转型,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原材料进一步制造成高端产品。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发达国家加快了高能耗产品的产能转移,导致发展中国家纷纷投资建设了高耗能产业项目,如钢铁、多晶硅、电解铝、石化项目等,其中大量产成品出口到发达国家,他们在享受发展中国家提供的高能耗产品的同时,却对产品生产提供者征收碳关税,有失公允。
 
  欧洲实施的CBAM实质是发达国家打着减少碳排放旗号保护欧洲企业国际竞争力,是一种典型的新形势下变相贸易保护主义行为。

“消费端应与生产端一起承担全球二氧化碳减排责任”
 
  财联社:在全球碳中和大背景下,应如何如理解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减碳关系?在推动全球碳减排方面,有何更为有效的路径?
 
  葛红林:发展中国家生产出口大量高能耗产品到欧盟或者缺少资源的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而把温室气体和污染物排放留在了国内,成为发达国家的“污染避难所”。
 
  随着全球减排要求的不断加严,发展中国家作为生产者本就承担了越来越多的供给端减排责任和义务,欧盟等发达国家作为消费端却没有承担任何责任。欧盟CBAM却仍然以减少碳排放为由,要求生产国额外承担欧盟等发达国家提出的所谓欧盟碳排放标准费用,很多专家们研究发现这一行为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二是违反国际气候治理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也不符合公约关于国际贸易歧视或变相限制的条款;三是对解决碳泄漏问题和保护本土竞争力的作用有限;四是产品隐含碳核算和碳价缺乏依据,用欧盟等发达国家的碳价衡量全球谈价缺乏公平;五是一旦实施后,会恶化发展中国家经济。
 
  因此,更为有效的做法是,消费端应与生产端一起承担全球二氧化碳减排责任。在生产国积极通过技术进步和优化布局减少碳排放的同时,欧盟等发达国家加快回归高能耗产品的生产,对内转变消费方式,减少高能耗产品需求,同时积极履行消费者责任,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能耗产品生产技术水平,乃至给予一定的补偿。
 
  财联社:CBAM实施后将对中国进出口贸易有何影响?中国应如何应对?
 
  葛红林:2021年中欧贸易额8746亿美元,中国顺差2903亿美元,创历史新高,中国保持欧盟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欧盟是中国第二大贸易伙伴。如果欧盟CBAM法案实施,这肯定会增加我国出口到欧盟的钢铁、铝材、有机化学品、塑料等产品的成本。秉持“谁使用、谁受益、谁缴税”的原则,发达国家应承担使用这些高能耗产品应尽的碳减排义务。
 
  建议国内外有关专家探索研究,一是发达国家如何尽快回归高能耗产品的生产。二是中国高能耗产品如何满足内循环需求,尽可能减少出口。三是世界各国如何针对高能耗产品制定相应的出口碳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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