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对欧盟碳关税政策的应对方案——四大风险模块,全面应对解决
2023-05-25 盈法碳律师团队 易碳家

碳边境调整机制(CBAM)是依据欧盟进口产品的碳含量,对其征收欧盟碳价与出口国碳价差额的机制,其实施效果就是使欧盟进口产品与欧盟本土产品承担同样的碳价成本。从时间跨度上看,欧盟碳关税政策的分阶段实施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TS)下免费配额分配的逐步取消相一致,其最终目标是支持欧盟工业的绿色脱碳。据估计,欧盟碳关税政策全面实施以后,该项政策将“捕获”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TS)涵盖行业所产生的50%以上的碳排放量。

欧盟碳关税政策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

依据进出口总额计算,我国是欧盟最大的贸易伙伴,并且我国是欧盟最大的进口来源国,因此,欧盟碳关税政策将对我国企业对欧盟的贸易出口产生显著和深远的影响。

从短期来看,欧盟碳关税政策将对我国碳密集型的钢铁、铝等行业形成直接冲击,增加这些行业产品对欧盟出口的碳价成本。从长期来看,欧盟碳关税政策的征纳范围将逐步扩大,直至覆盖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下所有嵌入产品,这预期将对我国企业对欧盟出口贸易产生巨大影响。由于欧盟碳关税是全球第一个针对产品碳含量而采取的贸易干预措施,预计之后会有多个国家(例如,G7国家: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与加拿大)跟进采取类似措施,因而我国“出海”发展的企业有必要未雨绸缪,提前制定应对域外碳关税政策的可行性方案。

我国出口企业需要履行的欧盟碳关税义务

根据欧盟现行法规,计划分阶段逐步引入实施CBAM。在当前CBAM的过渡实施阶段(截至2025年或2026年12月),向我国企业进口商品的欧盟企业必须履行以下义务,与之相对应,这些义务压力将传导给向欧盟出口商品的我国企业:

(1)计算并记录欧盟进口商品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和间接的碳排放;

(2)提交季度报告(2023年4月首次提交)——即所谓的 CBAM 报告——该报告中包含欧盟进口商品在欧盟以外的国家生产过程中直接和间接的碳排放额度以及在原产国已经支付的碳价的数据。但是,在此过渡期间,企业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CBAM预计将于2026或2027年月全面实施。在这一全面实施阶段,从我国企业进口商品的欧盟企业将承担更加宽泛的义务,与之相对应,这些义务压力将传导给向欧盟出口商品的我国企业。从我国企业进口商品的欧盟企业需要承担的义务可以总结如下:

(1)向企业设立地的CBAM主管部门申请签发CBAM登记资格;
(2)计算出口到欧盟商品内部嵌入的直接和间接的碳排放额度;

(3)由经认可的核查机构核实上报的直接和间接的碳排放数据;

(4)从CBAM主管当局购买适当数量的CBAM证书,以抵消出口到欧盟商品内部嵌入的直接和间接的碳排放额度;

(5)在每个日历年的5月31日之前起草并提交关于与上一日历年出口到欧盟商品相关排放量的CBAM年度声明,还必须在此截止日期前提交相应数量的CBAM证书。

我国出口企业应对欧盟碳关税政策的落地解决方案

 针对上述情况,盈科双碳法律服务中心的碳关税团队进行了深度的研发,我们认为,我国出口企业应对欧盟碳关税政策的方案可细分为碳关税风险评估、碳关税成本评估、碳关税风险应对(含技术方案)、碳关税后续风险预警与合规四大模块。

碳关税风险评估模块

迄今为止,欧盟碳关税的征纳范围包括碳密集度较高和碳泄露风险较大的钢铁、铝、水泥、肥料、电力、氢行业,以及某些中间产品行业和若干下游行业。需要注意的是,符合设定条件的间接碳排放也被纳入欧盟碳关税的征纳范围。

基于上述,我国出口企业有必要遵循CBAM法规做好准备,预估欧盟碳关税政策带来的合规风险和成本递增风险,以确保对欧盟出口交易活动的端到端合规性,并防止欧盟可能的制裁。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我国出口企业及欧盟合作伙伴不遵守CBAM法规,那么可能会面临巨额罚款,甚至出口产品会被完全禁止进入欧盟市场。

为了评估碳关税风险,我国出口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评估CBAM机制对企业持续运营的影响,审查海关数据、采购数据、物料清单、交易模式和物流业务,以确定CBAM机制对本企业的适用情形;

(2)分析出口欧盟商品碳排放数据的可用性和质量,以满足CBAM机制的合规义务;

(3)审查出口欧盟商品的价值链和碳足迹,以满足CBAM机制的合规义务。

碳关税成本评估模块

 依据欧盟CBAM法规,欧盟碳关税成本计算公式为:CBAM税费=CBAM税率×碳排放量=(EU ETS碳价-出口国碳价)×(产品碳排放量-欧盟同类产品企业获得的免费排放额度)。其中,碳关税成本计算的相关概念界定如下:

(1)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TS)的碳价:上一周欧盟碳排放权拍卖的周平均结算价格

(2)碳排放量所涉及的温室气体类型包括:二氧化碳(CO2)、一氧化二氮(N2O)和全氟化物(PFCs);

(3)碳排放量核算边界:主要为直接的碳排放(针对钢铁、铝、氢三大行业),特定情况下,包含使用外购电力的间接的碳排放(针对水泥、化肥、电力三大行业);

(4)直接的碳排放量核算方法:

① 简单商品(直接以自然界中材料进行加工的产品),碳排放量=生产过程中的直接排放总量;

② 复杂商品(使用简单商品进行再加工的产品),碳排放量=生产过程中的直接碳排放量+所使用的简单商品所嵌入的直接碳排放量;

(5)出口国(原产国)碳价:出口到欧盟商品在其原产国(即出口国)已经支付的碳价。

针对碳关税的成本评估,我们将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协助企业进行详细的成本核算,以使企业更加明确的获知可能因为碳关税的实施要增加的成本,为企业的后续经营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碳关税风险应对模块

 我国出口企业为了应对欧盟碳关税政策带来的风险,我们认为,有必要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制定与产品组合、产业链、供应链相关的CBAM整体应对计划;

(2)识别和评估受CBAM影响的单项产品和产品组合;

(3)调查和核实有关原材料、能源、产品的生产流程、采购模式、原产地和相关联的直接、间接碳排放情况;

(4)根据企业现有的环保技术储备、成本收益情况,评估CBAM对企业带来的成本影响;

(5)对出口产品的碳排放量进行整体核算和管理,加大企业环保投入和研发,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6)采用数字化IoT方式,构筑产品生产的数字化碳管理系统,建立监测报告与核证系统(MRV),并将其集成到企业SAP(System Applications and Products)环境和端到端流程,厘清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来源和总量情况;

(7)分析出口产品当前使用的欧盟海关税则的税号的适当性,应用特殊海关程序减少CBAM机制带来的成本;

(8)量化CBAM机制带来的预期额外费用,针对CBAM机制对企业未来供应链、采购、合同、基础设施和并购战略的影响进行分析;

(9)为CBAM过渡实施阶段和 2026 年之后的CBAM全面实施阶段制定应对路线图。

总体来说,欧盟碳关税政策将加速全球产业链向低碳、环保方向发展,使低碳技术与产品具备明显的国际竞争优势。因此,我国出口企业需要预先布局,对自身产业链、供应链进行优化管理,避免因产业链、供应链中的某个环节出现高额碳排放而增加出口成本。例如,绿色供应链管理涉及整个供应链的系列环保措施,如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物流运输、产品使用和废弃物处理的流程管理和碳排放监管,这些措施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形象,满足客户对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并增强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碳关税后续风险预警及合规模块

从时间跨度上看,欧盟碳关税政策的分阶段实施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TS)下免费配额分配将逐步取消,其最终目标是支持欧盟工业经济的脱碳。截止2030年,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TS)涵盖的所有商品都将被纳入CBAM的适用范围。欧盟委员会还将逐步设定监管间接碳排放的可行方法,并评估将更多的下游行业产品纳入CBAM适用范围的可能性。

虽然当前欧盟碳关税政策主要聚焦于减少进口产品生产过程中直接的碳排放数量,但从长期发展态势来看,欧盟碳关税政策将统合监管进口产品生产过程中直接的和间接的碳排放数量。这里所述的间接的碳排放数量包括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电力以及应用加热、冷却等流程而间接产生的碳排放数量。到2027年底,欧盟委员会将对CBAM机制进行全面审查。届时,欧盟委员会将根据关于气候变化的国际谈判进展以及CBAM机制对发展中国家对欧盟出口商品(尤其是来自最不发达国家的商品)的影响,动态调整现有的CBAM机制。

基于此,我国出口企业应当根据欧盟碳关税征纳标准、范围、方法的动态调整,即时开展碳关税风险测评和风险提醒工作,提高应对碳关税风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盈科双碳法律服务中心的碳关税团队将在深度的研发基础上,针对每个模块给相关行业和产业提供全面支持,为企业提供定制性的应对方案,并在后续合规的基础上提供落地解决方案。

刘新海律师:

刘新海律师为盈科上海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双碳法律服务中心主任、资产管理部主任,上海律协融资租赁专委会委员,浙江大学融资租赁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喜牛私募学院认证讲师,中南财大上海校友会金融分会副会长兼融资租赁和保理分会秘书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律硕士。主要执业领域为碳资产管理碳资产开发及交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供应链金融、私募基金、投融资及并购重组、不良资产处置、资产证券化、公司股权、公司争议解决等金融法律业务,连续多年获得盈科优秀律师称号。

刘新海律师具有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交易员资格,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资质,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有六年的大型国企法务实操工作经验,曾为多家央国企、上市公司、金融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优质的专项法律意见和投融资服务。

翟巍 顾问:

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涉侨法律服务研究与交流中心研究员,上海商学院商务部国际商务官员研修基地(上海)客座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方向法学博士后,德国美因茨大学法学博士(反垄断法方向) ,德国美因茨大学法学硕士(民法与公法方向),波兰克拉科夫雅盖隆大学法学硕士(经济法律方向),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民商法方向),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国际经济法方向),上海“消费维权法律专家服务团”团员,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理事、武汉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常务理事,首批入选“上海青年法学法律人才库”。他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上海商学院商务部国际商务官员研修基地、浙江省律师协会、江苏省律师协会等机构邀请,为国内外官员、企业界代表进行经济法、外资法培训。他为多家著名企业进行员工法律培训,并提供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合规咨询,曾为上海市、重庆市、浙江省、江苏省、云南省等多省的快递行业、药品行业、建筑材料、管道经济、法律服务相关行业协会提供反垄断合规服务,并代理或参与吕平诉某跨国公司垄断案等若干重大竞争法案件的诉讼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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