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双碳背景下的碳资产管理现状引入,回顾了碳资产质押融资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业务操作流程,分析了碳资产质押融资为实体经济输血活血,服务节能减碳发展,推动双碳目标实现的重要意义。剖析了现阶段企业主体、金融机构、配额核发部门、注册登记机构等参与方在碳资产质押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发展和改进建议供企业参考。
随着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的不断贯彻完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稳妥有序开展碳资产质押贷款等碳金融服务,帮助企业盘活碳资产,推动碳金融体系创新发展,是金融机构在当前碳金融领域把握机遇、业务创新的重要落脚点之一。
碳资产及其现状
(一)碳资产概念
碳资产主要包括国家和试点地方政府发放的碳排放配额(EA,Emission Allowances),以及国内主要的碳信用“国家 核 证 自 愿 减 排 量”(CCER,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碳排放配额是主管部门向被纳入温室气体排放管控范围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由政府通过免费分配等形式发放给企业。目前包括全国配额和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省、湖北省、深圳市和福建省的地方配额。
根据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 CCER(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 5%。CCER 用以冲抵配额,其理论价格低于配额价格,因此最大化的使用 CCER 履约可降低企业履约成本。
(二)碳资产现状
按照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纳入配额管理的实施计划,目前仅电力行业核发有全国配额,随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2019-2020 年度)顺利结束,参与全国碳排放配额履约的 2162 家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中碳登”)完成了配额清缴,部分企业购买使用了 CCER 完成履约,初步认识到了企业碳配额和 CCER 的价值。
存在碳配额盈余的电力企业,包括五大电力集团在内的绝大部分认为国家未来对碳排放的管控将更加严格,必将逐渐收紧碳配额发放基准线,因此对盈余碳配额十分惜售,并不打算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而是作为未来年度的配额储备留存。这类企业的盈余配额缺乏应有的流通和管理,一直处于闲置状态。
根据财政部《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碳排放配额属于其他流动资产。以碳排放权为基础的碳资产作为抵质押物来进行融资的合理合法性已经得到了市场认可。由于我国碳资产业务仍处于发展阶段,企业对碳资产价值及碳金融产品的认识有限,因此形成了一方面企业闲置状态的碳配额资产无用武之地,另一方面部分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资金周转又存在困难的局面,因此如何帮助企业盘活碳配额等资产,服务企业生产经营和绿色发展转型,是双碳背景下金融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现实问题。
碳资产质押融资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我国碳资产质押融资业务随着全国碳市场的发展建设而产生,从 2013 年至今尚不成熟,初步可以分为两个发展阶段。
一是试点探索阶段(2013年—2021年6月)。 我 国自 2013 年七个试点地区陆续启动地方碳交易,地方配额和CCER 在这一时期实现核发和流动交易。首笔碳配额质押贷款可以追溯到湖北试点碳市场。湖北省作为七个碳交易试点地区之一,湖北宜化集团 2014 年与兴业银行武汉分行达成了 4000 万元质押贷款,该笔业务以湖北省核发的碳排放权配额作为质押担保,是国内第一例碳资产质押融资案例。
从试点碳市场建设到 2021 年 7 月全国碳排放权正式交易,称为碳资产质押融资的试点探索阶段,该阶段碳资产质押融资主要以地方碳配额为主,CCER 有参与但整体规模偏小。
二是全国深化发展阶段(2021年7月后至今)。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正式启动上线交易,通过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承建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实现全国碳配额的买卖交易,全国碳配额的价格得以瞄定并具有流动性,碳资产的市场价值更加明晰和稳定,具备作为抵质押物发挥担保增信功能的资质,全国碳配额自此可以作为质押融资标的开展碳金融业务。
2021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联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发布了《关于支持开展碳排放权质押贷款的意见》,在全国率先推动碳排放权质押贷款的规范和标准建立;202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联合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碳排放权抵押贷款业务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推动碳排放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实施管理。
在第二发展阶段,碳资产质押作为碳金融的主要落地产品,得到了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的高度重视,在多重政策利好和双碳目标预期推动下,得到了更广泛的参与和深入发展。
碳资产质押融资的一般操作流程
根据证监会2022年4月发布的《碳金融产品》金融行业标准,碳资产质押融资一般主要包括碳资产质押贷款申请,贷款项目评估筛选,尽职调查,贷款审批,签订贷款合同,质押登记,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归还及质押物解押等九步操作流程。
在实践方面,根据建设银行官网披露的碳金融业务信贷规则,具体分为 6 个步骤:一是申请,企业可以向建设银行各级对公营业机构提出碳金融业务申请;二是申报审批,经建设银行审查通过后,将与企业协商一致的融资方案申报审批;三是签订合同,经审批同意后,建设银行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等法律性文件;四是质押登记,在政府有权部门指定的碳排放交易有权登记机构办理碳排放权质押登记手续;五是贷款发放,落实贷款条件并发放贷款;六是还款,按合同约定方式偿还贷款。
碳资产质押融资的意义
(一)盘活企业碳资产,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企业质押融资此前高度依赖于房产、设备等不动产,碳配额作为国家给控排企业发放的无形资产,以两年为一个履约周期,利用从配额初始发放到清缴履约的间隔周期开展质押融资业务,给企业提供了补充流动资金的便利渠道,既盘活了控排企业的闲置碳资产,又解决了部分企业质押物不足,融资难的问题。
(二)推动企业节能减排,支持绿色经济发展
碳资产质押融资为企业提供了一条低成本市场化减排路径,带来的现金流可以有效支持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改造等实体经济活动,实施节能减排的效果又能从碳市场得到积极回馈,形成良性发展循环,促进企业低碳转型绿色发展的积极性。
(三)助力碳市场价格发现,瞄定碳资产价值
碳市场的配额定价是实现社会减排成本最小化的核心,是企业实施减排或购买配额边际成本的考量所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碳资产质押贷款业务,需要深入分析确定碳
资产的价值测算方法,研究供需关系下全社会不同行业的边际减排成本,确定合理的质押率来瞄定碳资产价值,防范业务过程中的价格波动风险,助力碳市场对碳资产的价格发现功能。
(四)促进银行绿色信贷,落实双碳工作责任
碳排放权为银行扩大信贷规模新增了有效的质押品来源,发展碳排放权质押融资业务有助于银行推动绿色信贷业务发展,积极响应金融支持双碳目标实现号召,树立银行自身良好的社会形象,体现银行在我国实现“双碳”目标过程中的社会责任。
现阶段碳资产质押业务的存在问题
(一)企业对碳资产质押政策不熟悉
目前仅纳入交易的电力行业企业分到配额并完成了一轮碳排放权交易及履约,其余建材、有色、钢铁、化工、石化、造纸、航空等八大行业企业仍处于数据报送摸底阶段,未纳入正式履约考核。企业对碳资产的价值认识有限,只是停留在完成政府的配额清缴履约义务上,没有对碳配额的资产价值给予关注和重视。
(二)银行碳资产质押标准不一
不同地区不同银行目前对碳资产质押融资的要求标准不一,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规定的差异,不利于银行间出台对于碳排放权质押融资的指导性业务规则,降低了商业银行扩大碳排放权质押业务规模的积极性,客观上限制了企业碳资产质押融资业务的展开。
(三)全国配额初始发放不够及时
根据 2019-2020 第一履约期的执行来看,预分配配额量由各省级主管部门于 2021 年 5 月左右发放至企业,2021 年10 月左右完成最终配额量的核定,并于 2021 年 12 月底完成配额清缴,从企业拿到预分配配额到完成履约约半年左右持有期,由于是首次履约,故第一履约期配额发放时间有所迟延。第二履约期 2021-2022 年的预分配配额是按照2020 年度产出基数的 70% 预分配配额量,原则上在第一履约期结束后的 2022 年上半年即可完成配额预分配,目前疫情影响推迟发放。配额发放的不及时无法让企业形成稳定预期,无法将碳资产质押纳入全年财务统筹,也会对碳资产质押业务的开展形成不利影响。
(四)国家碳配额质押登记主体不明确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碳排放配额的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等信息,并提供结算服务。碳配额质押登记原则上在中碳登完成质押登记,但目前中碳登并未发布关于碳配额质押登记的操作流程。绍兴市《碳排放权抵押贷款业务操作指引(试行)》中则是由生态环境分局按规定办理质押登记和解质押操作,与常规操作不合。江苏省《碳资产质押融资操作指引(暂行)》则规定由生态环境厅就碳资产质押等向出质人和质权人提供支持。目前对实践中的配额质押登记流程缺乏统一规范明确,增加了金融机构业务开展的合规风险。
碳资产质押业务的发展建议
(一)主管部门及时发放配额,加强碳资产管理指导
生态环境部应及时发布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方案及时向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加强对碳资产质押融资等碳金融产品的政策宣贯,对企业碳资产管理业务模式进行指导,组织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企业碳金融业务开展培训。
(二)金融机构完善业务规则,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完善碳排放权质押融资的相关制度标准。在碳资产质押业务的授信审批等方面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合理指导碳排放权质押物的价值测算方法,以及质押率和利率定价的参考范围。积极稳妥引导推动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在信贷投放、贷后管理和质押物处置等环节健全相应机制。
(三)中碳登建立质押公示制度,确保对质押物的有效监管
中碳登作为全国配额核心基础设施平台,承担碳排放配额的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等信息记录职能,是判断碳排放配额归属的法定依据。中碳登应尽快建立碳配额相关
的操作细则和质押公示制度,方便企业进行质押及解质押操作,方便金融机构进行质押确认,避免重复质押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
(四)合理控制预分配比例,审慎评估配额衍生的信贷规模扩张
目前配额分配以上一履约期最后一年实际产出的 70%核定预分配配额量,按照电力行业年 45 亿吨排放量,总配额量 40 亿吨估算,则预分配配额量约 28 亿吨配额量,按照配额市价 58 元 / 吨估算,相当于政府向电力行业企业投放了超 1600 亿元的可质押资产,按照 80% 的质押率,如果预分配的配额全部用于质押则会产生超 1200 亿元的信贷扩张,因此有必要对配额衍生的信贷规模投放进行审慎评估,做好相关风险管理。
(五)加速开放投资者进入碳市场,扩大市场交易规模及流动性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也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国家主管部门及交易所应尽快出台投资者准入规则,扩大碳市场参与主体和交易规模,使得碳价能更广泛的体现碳配额的真实价值。
(六)加快非电力行业纳入配额管理进程,增强市场多元性
碳市场建设是一个行业不断丰富,规模不断扩大的过程,除目前电力行业已纳入交易外,应加快建材、有色、钢铁等数据基础较成熟的行业进入碳市场,增加碳市场的多元性。也为新纳入配额管理的建材、有色和钢铁等行业企业提供参与碳资产管理的机会,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推动落实节能减排,实现金融服务实体,实体助力双碳目标实现的良性循环中去。
结语与展望
全国及地方碳交易市场将短期共存,随着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建立和逐步完善,行业和规模的不断扩容,地方碳交易试点将逐渐缩小规模直至完全退出。如“十四五”期间后续八大行业全部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八大行业覆盖的年碳排放总量预计在 80 亿吨,其所衍生的碳资产质押规模将更大。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碳资产质押融资能够为碳市场主体“输血”,用好碳资产质押融资的碳金融产品工具,有利于我国碳金融业务的发展和创新,增强在国际上的碳定价话语权,促进全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转型,推动并助力我国早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参考文献:
[1]生态环境部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 19 号),2020-12-31.
[2]生态环境部 .《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公告 2021 年第 21 号),2021-5-14.
[3]财政部 .《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9〕22 号),2019-12-16.
[4]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关于支持开展碳排放权质押贷款的意见》(济银发〔2021〕150 号),2021-8-24.
[5]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碳排放权抵押贷款业务操作指引(试行)》(绍银发〔2021〕53 号),2021-6-1.
[6]杨博文 . 绿色金融体系下碳资产质押融资监管的法律进路[J]. 证券市场导报 ,2017,( 第 11 期 ).
[7]樊震宙 . 商业银行碳资产抵质押信贷业务风险研究——基于国内碳市场试点经验的分析[J]. 现代金融 ,2017,( 第 8 期 ).
[8]钱仁汉 , 王崧青 , 潘志昂 , 樊婷 . 碳金融市场发展的国内外经验及启示[J]. 西部金融 ,2017,( 第 9 期 ).
作者:韩亚军、高敏、刘震宇、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