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为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
碳市场)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相关工作,保障全国
碳市场健康平稳运行,根据《关于做好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配额分配工作通知》)相关规定,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差异化开展配额分配
对全部排放设施关停或淘汰后仍存续的重点排放单位,不予发放预分配配额,在核定阶段统一发放;对因涉法、涉诉、涉债或涉司法冻结等情况存在
履约风险的重点排放单位,调整配额发放及
履约方式。对以上重点排放单位,在核定阶段,其配额发放至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账户,并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履约通知书发放至重点排放单位;在清缴阶段,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登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配额进行强制履约(优先使用当年度配额,剩余部分优先用于另一年度的强制履约),完成履约后剩余部分配额发放至重点排放单位账户,未足额完成履约的应及时督促重点排放单位补足差额、完成履约。对全部排放设施关停或淘汰后不再存续的重点排放单位(以营业执照注销为准),不发放配额,不参与全国碳市场履约。
对符合上述情形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可预支2023年度配额,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全国碳市场管理
平台上的“配额核定同步”模块进行添加“特殊说明”操作,在重点排放单位核定配额实际发放汇总表“需特殊说明的事项”一栏中予以明确标记,建立清单。
组织开展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CCER)抵销配额清缴
组织有意愿使用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的重点排放单位抓紧开立账户,尽快完成CCER购买并申请抵销,抵销比例不超过对应年度应清缴配额量的5%。对第一个履约周期出于履约目的已注销但实际未用于抵销清缴的CCER,由重点排放单位申请,可用于抵销2021、2022年度配额清缴。
2023年度配额预支和个性化纾困方案申报
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组织满足《配额分配工作通知》要求的重点排放单位申报预支2023年度配额,研究确定预支2023年度配额的企业名单,审核确定其预支配额量,并在重点排放单位核定配额实际发放汇总表中填报。重点排放单位申报材料需上传至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并于2023年8月4日前通过正式文件报送注登机构,同时抄送我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对承担重大民生保障任务且无法完成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应的纾困方案,并于2023年8月4日前通过正式文件报送我部应对气候变化司,抄送注登机构。我部将统筹考虑纾困措施。
碳排放配额结转
重点排放单位持有的2019—2020年度配额、2021年度配额和2022年度配额均可用于2021年度、2022年度清缴履约,也可用于交易。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统筹做好配额交易及履约清缴相关协调工作,建立工作调度机制,加强培训,综合运用多项措施督促重点排放单位积极开展配额清缴,对存在配额缺口的重点排放单位开展专项帮扶,推动有关重点排放单位尽早制定交易计划,确保按时足额履约;不得限制配额跨集团、跨区域流动。注登机构要组织开展履约能力建设专题培训,积极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配额发放、预支、CCER抵销、清缴等相关工作。我部将定期调度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通报。
(二)加强履约监管。注登机构会同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研究建立履约风险动态监管机制,建立重点排放单位履约风险指数,定期评估重点排放单位履约风险,将风险提示信息及时推送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易机构。交易机构建立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协作机制,配合跟踪重点排放单位相关交易活动,于履约截止前1个月,每周向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净购入量信息。
(三)完善履约机制。对履约截止日期后仍未足额清缴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可继续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履约申请,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后,由注登机构协助重点排放单位继续完成配额清缴。对完成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由注登机构出具履约证明。
2021、2022年度机组核定配额明细表和重点排放单位核定配额实际发放汇总表报送截止时间由2023年7月15日延至8月4日,注登机构应于8月11日前完成配额和履约通知书发放工作。
联系人:
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邓朝阳、邹毅
电话:(010)65645635、65645641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 陈婷婷、易欣飞
电话:18086083240、16715918736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 臧奥乾、樊东星
电话:(021)56903000转全国碳市场运营中心
电话:(010)57382507、57382590
国家气候战略中心 刘海燕
电话:(010)82268464
生态环境部信息中心(管理平台技术咨询) 吴海东
电话:(010)84665799
附件:2021、2022年度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程序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3年7月14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信息中心、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北京绿色交易所。
附件
2021、2022年度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使用 CCER 抵销配额清缴程序
第一步:在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和
交易系统开立账户
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 抵销全国碳市场配额清缴前,应确保已在全 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自愿减排注登系统,网 址: https://ccer.cets.org.cn) 开立登记账户,并在全国温室气体 自 愿 减 排 交 易 系 统 (以 下 简 称 自 愿 减 排 交 易 系 统 , 网 址:
https://www.ccer.com.cn)开立交易账户。若已在上述两个系统开 立过登记账户和交易账户,补充相关材料后无需重复开立。
重点排放单位向自愿减排交易系统管理机构(北京绿色交易 所,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管理机构) 提交上述两系统登记账户和交易 账户开立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见 自愿减排交易系统网 站。登记账户开立申请材料由交易系统管理机构初审通过后,提交 至自愿减排注登系统管理机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 合作中心,以下简称注登系统管理机构) 复审,复审通过后,由注 登系统管理机构完成登记账户
开户。由交易系统管理机构审核通过 交易账户开立申请材料后完成
开户。
第二步:重点排放单位购买 CCER
重点排放单位通过 自愿减排交易系统购买符合配额清缴抵销条件的 CCER 后,将 CCER 从自愿减排交易系统划转至其自愿减排注登系 统登记账户下的一般持有账户。相关交易规则及要求见 自愿减排交 易系统网站。
第三步:重点排放单位提交 CCER 履约抵销申请
2023 年 8 月 14 日后,有意愿使用 CCER 抵销配额清缴的重点排放 单位,应首先在自愿减排注登系统中发起登记账户与全国碳排放权注 册登记系统 (以下简称碳排放权注登系统) 登记账户的绑定操作。在 确认 自愿减排注登系统一般持有账户中拥有符合抵销配额清缴条 件、相应数量的 CCER 后,在自愿减排注登系统发起“全国履约抵销” 操作, 自愿减排注登系统将相应CCER 冻结并将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申请抵销量等相关信息同步给碳排放权注登系统。碳排放 权注登系统将所接收到的拟用于履约抵销的CCER 标记为“待抵销” 状态。
重点排放单位在碳排放权注登系统中提交履约申请时可自行选 择“待抵销”的 CCER 及对应注销数量,发起“履约清缴”申请,并 线下填写《2021 年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使用 CCER 抵销配额清缴 申请表》《2022 年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使用 CCER 抵销配额清缴申 请表》(见附表 1、2,以下简称《申请表》),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前 向所属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
第四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系统完成相关登记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碳排放权注登系统中,依据上述使用 CCER 抵 销 配 额 清 缴 的 条 件 进 行 审 核 、 确 认 (主 要 包 括 重 点 排放单位 名称、 2021/2022 年度应清缴配额量、申请抵销量、CCER符合性等),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重点排放单位。对审核不通过的, 应一次性告知不符合的相关事项。
对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履约清缴申请,碳排放权注 登系统将根据审核结果完成CCER 抵销配额清缴登记,并由自愿减排注登 系统完成相应注销登记。
对审核不通过的,重点排放单位根据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反 馈的审核结果,可修改并重新发起相关申请。
第五步:CCER 抵销配额清缴登记相关信息查询
重点排放单位可在碳排放权注登系统查询其使用 CCER 抵销配 额清缴登记相关信息,在 自愿减排注登系统查询相应 CCER 的注销情 况。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碳排放权注登系统查询本行政区 域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 进行配额清缴抵销的相关信息,在自愿减排 注登系统查询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相应 CCER 的注销情况。
第六步:履约期结束后碳排放权注登系统中待抵销 CCER 强制召回
对于履约期结束 15 个工作日后,在碳排放权注登系统中仍处于 “待抵销”状态的 CCER,将强制召回至自愿减排注登系统中该重点 排放单位登记账户下的一般持有账户。
附表 1
2021 年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 使用 CCER 抵销配额清缴申请表
申请单位基本信息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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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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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 账户 I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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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 记系统账户 I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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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应清缴配额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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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抵销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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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R 抵销量占应清缴配 额量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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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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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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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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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配额清缴的 CCER 基本信息 |
注销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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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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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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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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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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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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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如涉及多个项目来源,可自行加行逐一列明。此栏由生态环境部统一组织核验) |
声 明
XXX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
我单位申请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_____tCO2e,用于 2021 年全国碳市场抵销配额 清缴, 抵销比例占我单位 2021 年应清缴配额量的_____%。
我单位知悉 2021、2022 年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使用 CCER 抵销配额清缴的相关条件和工 作流程,承诺拟用于配额清缴抵销的CCER 不再用于交易和其他用途。以上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不包含任何虚假信息或误导性陈述, 请予审核。
申请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
附表 2
2022 年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 使用 CCER 抵销配额清缴申请表
申请单位基本信息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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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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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 账户 I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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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 记系统账户 I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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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应清缴配额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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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抵销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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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R 抵销量占应清缴配 额量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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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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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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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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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配额清缴的CCER 基本信息 |
注销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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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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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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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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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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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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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如涉及多个项目来源,可自行加行逐一列明。此栏由生态环境部统一组织核验) |
声 明
XXX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
我单位申请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_____tCO2e,用于 2022 年全国碳市场抵销配额 清缴, 抵销比例占我单位 2022 年应清缴配额量的_____%。
我单位知悉 2021、2022 年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使用 CCER 抵销配额清缴的相关条件和工 作流程,承诺拟用于配额清缴抵销的CCER 不再用于交易和其他用途。以上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不包含任何虚假信息或误导性陈述, 请予审核。
申请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